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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襄樊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2018.03.0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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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畜牧局关于《襄樊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畜牧局制订的《襄樊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七日

襄樊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

(市畜牧局2004年2月6日)

为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禽流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的原则,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建立禽流感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控制禽流感蔓延和传播,坚决阻止禽流感对人的感染,促进我市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疫情判定与分级

(一)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疾病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怀疑是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到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确认为疑似禽流感后,立即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二)疫情判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填写疫病诊断报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对怀疑为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将病料送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进一步确诊。

(三)疫情分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全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相邻县(市)、区的相邻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在全市范围内有5个以上乡镇或5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

(3)在全市范围内呈多发态势,疫点10个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一个县(市)、区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相邻县(市)、区的相邻区域有5个以上10个以下村发生疫情;

(2)在一个县(市)、区内疫点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

(3)在一个县(市)、区内有3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三、预案的启动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应急指挥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发生一级疫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部门职责。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计划、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四、应急处理办法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调查疫情,分析疫源。

调查疫情,摸清发病禽数、死亡禽数、同群禽数,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调出的禽类及其产品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疫区。

1、疫点:发病禽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为疫点;散养的,病禽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为疫区。

3、受威胁区: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为受威胁区。

疫区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的病死禽、被扑杀的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的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受污染的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连续消毒七天;

4、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杀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强制封锁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点),对出入疫区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的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和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垫料,被污染的饲料、污水等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禽类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杀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禽类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21天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并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发布解除封锁令。

(八)处理记录

1、调查确认疫点内禽类数、禽类产品数、发病数、死亡数及扑杀数;

2、制定疫区内的禽类及禽类产品的登记表,统计禽类的扑杀数,禽类产品的处理数;

3、对病禽及其产品扑杀处理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4、估算扑杀处理所需物质的数量和费用;

5、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的禽类存笼数,制定强制免疫计划。

上述(三)、(四)、(五)项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库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市指挥部负责物资储备的管理。市级和县(市)、区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备和设施等。

(二)资金保障。

禽流感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各级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设立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的鉴定、诊断等工作。市级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全市禽流感的检测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培训工作,接受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疑似禽流感病的初步诊断和病料的收集与送检工作。县(市)、区级动物疫病诊断室,负责辖区内禽流感疫情监测、疑似疫情的血清学检验排查、疑似禽流感病料收集和向市级专业实验室送检等工作。

(四)人员保障。市和县(市)、区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兽医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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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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