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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2018.03.1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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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鲜活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输鲜活货物,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条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办理鲜活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鲜活货物系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以防止腐烂变质或病残死亡的货物;托运人认为须按鲜活货物运输条件办理的货物。

鲜活货物分为易腐货物和活动物两大类:

(一)易腐货物包括肉、鱼、蛋、奶、鲜水果、鲜蔬菜、冰、鲜活植物等,按其热状态又分为(1)冻结货物;(2)冷却货物;(3)未冷却货物。常见品名见“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

(二)活动物包括禽、畜、兽、蜜蜂、活鱼以及鱼苗等。

第四条 托运的鲜活货物必须品质新鲜、无病残、有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包装。使用的车辆和装载方法要适合货物性质,按照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及货物运送全程的季节和气候条件选择运送方法,并根据需要采取预冷、制冷、加冰、保温、加温、通风、上水、押运等措施,以保持货物的质量状态良好。

第五条 承运人应考虑鲜活货物季节性强、运量波动大、时间要求快的特点,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坚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按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优先进货装车、优先取送、优先挂运,并做好途中服务。

第六条 承运人为确保鲜活货物运输质量和快速运输,各级调度对鲜活车应重点掌握,防止中途积压。在鲜活货物运量集中的区段,应积极组织开行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编制快运货物列车或鲜活货物直达列车组织方案,应落实日常配空、装车、留轴挂运、中转衔接、编组等工作,并加强调度指挥,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托运人要做到货源落实,单证齐全,备齐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托运人、收货人要积极配合承运人及时组织装车、卸车和搬运,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装卸车过程中货物发生腐坏、冻损、污染及植物生理病害等事故。装卸作业中严禁损坏车辆。对到达的发生腐坏、污染或死亡等事故的鲜活货物应立即卸车并妥善处理,防止扩大损失。

第八条 铁路不办理零担鲜活货物的冷藏、保温、加温、通风运输。但装一般货车短距离运输时,在自局管内由各局确定;跨局运输的,仅限能以一站整零车装运直接运抵到站或以两站整零车装运至第一到站卸车的,方可按零担办理(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除外)。具体条件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必须保证零担鲜活货物在所提出的容许运输期限内不致腐烂、变质和死亡。

使用加冰冷藏车办理易腐货物装运的车站由铁道部批准,并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未公布的车站不得办理发运。

第九条 鲜活货物车辆的装载与加固除本规则规定之外,均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易腐货物运输

第一节 易腐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不同热状态的易腐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按一批托运的整车易腐货物,一般限运同一品名。但不同品名的易腐货物,如在冷藏车内保持或要求的温度的上限(或下限)差别不超过3℃时,允许拼装在同一冷藏车内按一批托运。此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车内保持温度(或途中加冰掺盐)按××品名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名称,并注明其品类顺号及热状态,同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日数)。易腐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至少须大于铁路规定的运到期限3日时,发站方可承运。

托运人托运需检疫运输的易腐货物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检疫证明,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检疫证明的名称和号码,并将随货同行联牢固地粘贴在运单背面。车站凭此办理运输。

第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易腐货物时,货物的质量、温度、包装和选用的车辆,均须符合“易腐货物运输条件表”和“易腐货物包装表”的规定。

承运货物的质量、包装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规定,发站应认真抽查。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时,发站应会同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对承运货物的温度和质量进行抽查。

托运人要求不按规定的条件运输易腐货物时,在托运人确认货物不致腐烂变质的条件下,应事先与车站另行商定运输条件。商定的条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顶”栏内注明。

托运人托运“附件一”表内未列名的易腐货物时,应事先与车站商定运输条件(格式由各铁路局规定),一式6份(托运人、发站、发送分局、路局到站、铁道部各一份),报铁路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试运。商定的运输条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不按规定条件运输和组织试运的易腐货物,车站与托运人应签订运输协议。货物质量由托运人负责。

使用机械冷藏车时,要通知乘务组,并在“乘务报单”和“机械冷藏车作业单”内注明。

第十四条 使用冷藏车运输易腐货物时、托运人应按“附件一”规定的条件或按运输协议的条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具体注明“途中加冰”、“途中制冷”、“途中加温”、“途中通风”、“途中不加冰”、“途中不制冷”、“途中不加温”、“不加冰运输”等字样。

对需要在途中加冰的冷藏车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的“经由”栏内按加冰所分工依次填记应加冰的各加冰所站名;如最短径路上未设加冰所,不能确保易腐货物质量时,托运人可要求铁路绕路运输,此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的“经由”栏内依次填记绕路运输经由的各加冰所站名。

第二节 装车与卸车

第十五条 装运易腐货物必须使用冷藏车,确因冷藏车不足时,使用棚敞车应按《使用棚敞车运输易腐货物的措施》的规定办理。

冷藏车应用于装运易腐货物,但无包装的水果、蔬菜、卤鱼和能损坏车内设备的易腐货物不得用冷藏车装运(西瓜、哈密瓜、南瓜、冬瓜除外)。

冷藏车严禁用于装运能污染和损坏车辆的非易腐货物。冷藏车回空利用及装运需用冷藏车冷藏、保温或加温的非易腐货物时,车站应逐级上报铁道部,经调度命令承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机械冷藏车组,可组织同一到站卸车的两站分装,B18、B20型机械冷藏车可组织同一发站装车的两站分卸。但两分装或分卸站应为同一径路,距离不超过200km.第一装车站的装车数或第二卸车站的卸车数不得少于全列车的一半(枢纽地区除外)。

机械冷藏车组工作车前部或后部各车,应装同一热状态、要求温度相同的货物,但前部、后部的温度可不相同。

机械冷藏车每个车的装货重量,不准超过车辆的标记载重量。

第十七条 发站应与托运人商定易腐货物进货、装车和车辆取送时间等事项。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时,发站在机械冷藏车到达后,应将装车时间、地点、货物品名、吨数、到站等事项填记在“机械冷藏车装车通知单”内。

机械冷藏车装车通知单,应在装车前12h交给乘务组。乘务组应在装车前做好上水、补足油料、预冷车辆等工作。

各上水站应免费为机械冷藏车供水。

第十八条 承运人应为装车单位调配技术状态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装车单位应在易腐货物装车前(加冰运输在加冰前)检查冰箱、排水装置、通风口、车门及车内设备是否齐全良好,车内是否清洁卫生。不能保证货物质量的车辆严禁使用。

第十九条 用冷藏车冷藏运输易腐货物时,在装车前必须预冷车辆,待车内温度降低后,才能装车。

加冰冷藏车装运冻结货物,车内应预冷到6℃以下,达不到时,可预冷6小时;装运冷却或未冷却货物,车内应预冷到12℃以下,达不到时,可预冷3小时。

机械冷藏车车内预冷温度:冻结货物为-3~0℃;香蕉为12~15℃;菠萝、柑桔为9~12℃;其它易腐货物为0~3℃。

第二十条 易腐货物应按规定的方法装载。经过预冷的冷藏车装车时,应采取措施,保持车内温度。在装(卸)车作业中应使用不致损坏车内设备的工具,并不得挤碰循环挡板,上层货物距离循环挡板最少应留出50mm的空隙。开关车门时,严禁乱砸硬撬。采取保温、防寒、防湿等措施时,严禁以钉钉等方式损坏冷藏车车体。

第二十一条 车站货运员应会同机械冷藏车乘务组,对装卸车作业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应联系托运人、收货人共同解决。货物装车完毕,机械冷藏车乘务员应检查车门关闭是否严密,及时记录车内温度,并开机调温。

第二十二条 车站和托运人、收货人应加强装(卸)车的组织工作,缩短装(卸)时间。加冰冷藏车每辆装(卸)车作业时间(不包括洗车和预冷时间)不得超过3h.机械冷藏车:装货车为8辆以上的,每组装(卸)车时间不得超过12h;装车为4辆型的,每组不得超过6h.其中每一车的装(卸)车时间不得超过3h.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应核收货车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使用加冰冷藏车冷藏运输易腐货物,装车单位必须填写“加冰冷藏车作业单”,使用机械冷藏车时,填写“机械冷藏车作业单”。装卸车单位、发站、中途站、到站及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都要认真填写冷藏车作业单,并做好作业单的传递交接工作。用机械冷藏车运输时,对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和同一热状态、要求同一温度的货物可不限车数合填冷藏车作业单。

第二十四条 用加冰冷藏车装运需要通风运输的易腐货物时,可以将左侧车门开启并固定。开启的车门最外突出部位从车辆纵中心线起不得超过1750mm.用棚、敞车通风运输的易腐货物,可将门窗开启固定,或将敞车侧板吊起,翻转到最大限度用铁线捆绑牢固,并用栅栏将货物挡住。开启的门窗和吊起的侧板最外突出部位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第二十五条 到站对易腐货物应及时组织卸车和交付。在货场卸车的要严防污染变质,车站应联系收货人采取措施,随卸随搬。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寒季运送的保温、加温货物,收货人应准备防护用品及搬运工具,直接卸车,防止货物温升过快或发生冻损。

第二十六条 卸车单位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装过鱼、贝、肉类及被其它易腐货物污染的车辆,卸车单位必须按规定彻底洗刷除污,必要时进行消毒,使车内没有残留的污水、秽物。洗刷除污、消毒后适当通风、晾干再关车门。卸车单位及车站没有洗刷条件时,车站应根据调度命令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简称回送清单,以下同),向本局内指定的洗刷站回送。机械冷藏车洗后须经车站和乘务组检查验收,加冰冷藏车及棚、敞车洗后须经车站检查验收。洗刷除污、消毒费用均由收货人负担。

清扫洗刷干净的加冰冷藏车,向局指定的冷藏车保管站回送或从保管站往装车站调送时应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

第三节 易腐货物车辆运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 发站承运易腐货物后应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上分别填记红色△K(△K表示须快速挂运的货车)标记。发站、编组站、区段站要将△K符号转记在“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对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应快速编解、取送,及时中转挂运,除中间站装(卸)车可编入摘挂列车外,均应根据作业计划编入快运列车或直达、直通、区段列车。机械冷藏车组尽量编在列车中部。对需要中途加冰的冷藏车辆,各站必须按指定的径路挂运,编入到达前方加冰站解体或终止的列车内。易腐货物车辆中转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车站有关去向有调中转停留时间。需加冰补冰的冷藏车,在站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2h.第二十八条 机械冷藏车乘务组应按规定保持车内温度。对未冷却的易腐货物应在最短时间内把车内温度降到规定的度数。在运输途中,每隔2h应记录一次各车内的温度,每6h填写一次“机械冷藏车作业单”。

第二十九条 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在运行途中不得保留积压。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时,保留站应立即向调度所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转送就近加冰站或采取其他妥善处理办法,因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时,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装有易腐货物的车辆,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滞留不能继运时,发现站应及时向主管分局报告,尽量组织按原运输条件倒装。由于气温、技术条件等限制不能倒装又不宜在当地处理的货物,发现站应及时联系托运人、收货人提出处理办法。超过要求时间未接到答复或因等候答复将使货物造成损失时,由主管分局报告铁路局提出处理意见。

机械冷藏车组中的部分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运时,乘务组应立即电告发生分局、铁路局并抄报铁道部。发生局应尽快抢修、继运。

机械冷藏车临时备用时,为便于检修和管理,尽量停留在有上水条件的枢纽地区或车站。

第四节 加冰冷藏车的加冰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加冰冷藏车装运易腐货物时,在始发站需要的冰、盐和劳动力由托运人准备和组织。车站有供冰条件的,经协商也可由车站供应。冰、盐费用,车辆取送费及有关劳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办理回送加冰的按规定向托运人核收货车回送费。

始发站由托运人组织加冰加盐的,应由发站货运员对所加冰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并确认“冷藏车作业单”内填写的加冰、盐数量。

始发加冰应加足冰箱定量,并应在冷藏车调离装车地点前再次补足冰、盐,以保证冷藏车运行到下一加冰所时,冰箱内存冰不少于20%。

当冷藏车运行到前方第一加冰所时(运行时间在3日以内),经检查,如发现托运人在发站应加冰而没有加冰或加冰不足时,除进行补足冰、盐外,要电报通知发站促其注意,并由发站向托运人补收冰盐费用。如因始发加冰不足造成货物腐坏事故时,处理局应及时上报铁道部,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加冰冷藏车办理站资格。

第三十二条 需要途中加冰的冷藏车,发站和中途加冰所应用电报依次向前方加冰所及其所在站预报(必要时用电话辅助通知),并抄知次一加冰所,最后一个加冰所应向到站预报。

预报电文内容和代号如下:

内 容开车月、日车 次车型车号货物品名到 站收货人

代 号(1)(2)(3)(4)(5)(6)

注:1.在电文首部冠以“加冰预报”、“上水预报”字样。

2.整列运输时,代号(3)只报车型、车数,不报车号。代号(6)由最后一个加冰所向到站预报。

第三十三条 中途加冰所接到加冰预报后,应做好加冰准备,冷藏车到站后,加冰所应立即检查残存冰盐,测量车内温度,同时检查车辆外部及排水管状态是否良好,货物有无腐烂变质迹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加冰作业完了,应及时通知行车部门挂车,并认真填记“冷藏车作业单”和“加冰工作日志”,同时发出加冰预报。

中途加冰所发现无冷藏车作业单时,要拍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其主管分局并编制普通记录(按中途加冰规定的内容)、补填冷藏车作业单随票据运送到站。

中途加冰所应按冷藏车加冰的需要,备足冰、盐,并保持加冰设备良好。

第三十四条 加冰用的冰盐要清洁、无杂物。冰块大小不超过1kg.盐要按规定比例掺匀(掺盐比例和方法,要考虑货物的热状态及前方加冰所或到站的气温)。加冰掺盐要捣实,但不得损坏冰箱。开闭冰箱盖不要乱砸硬撬。

途中补冰要加满、加足。但寒季是否补冰及补冰数量,可根据需要,由各加冰所确定。

第三十五条 为有效地使用冰源,合理分配各加冰所的任务,缩短冷藏车在途时间,对加冰所加冰进行分工。托运人、承运人在办理运输中均要遵守加冰后的分工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办理鲜活货物发运的车站、分局和铁路局都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鲜活货物运量统计表”,每月逐级上报。

为加强对加冰工作的分折,各加冰所要按月向主管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报送“加冰工作月报”和“制冰工作月报”。

以上表报次月20日前报铁道部。

第三章 活动物运输

第一节 一般活动物运输

第三十七条 托运人托运活动物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检疫证明,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检疫证明的名称和号码,并将随货同行联牢固地粘贴在运单背面。车站凭此办理运输。

第三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猛禽、猛兽(包括演艺用)时,应与发送铁路局商定运输条件和运输防护方法。跨局运输时,发送局应将商定的事项通知有关铁路局。

第三十九条 装运活动物必须选用家畜车、家禽车、活鱼车以及清扫干净、未受污染的棚车、敞车,但不得使用无窗的棚车。装运牛、马、骡、驴、骆驼等大牲畜,不得使用铁底货车。发往深圳北的活牛,应用活牛专用车或棚车装运。拨配的车辆是否适合装运活动物一律由托运人检查确定。托运人认为不适合装运时,承运人应给予调换。

第四十条 禽、畜可单层或多层装载,每层的装载数量由托运人根据季节、运输距离、活动物的体积及选用的车种等情况确定。

装运活动物的车辆可开启门窗,但应采取措施防止大牲畜头部伸出。对棚车开启的车门和敞车吊起的侧板的捆绑、加固同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一条 装运活鱼、鱼苗必须使用活鱼车、棚车,但不得使用全钢和车窗不能开起的棚车(采用增氧机运输的除外)。

活鱼、鱼苗应使用木箱、鱼篓、帆布桶、帆布槽等容器盛装。使用帆布槽盛装时,应用坚固的金属支架支撑,支架的高度不得超过1.7m.帆布应牢固、不渗水。装入鱼苗后,槽内水位不得超过1.5m.禁止托运人在车体上钻孔安装支架。

鱼苗押运人数不得超过八人。

托运人随车携带增氧机时,必须配带1至2只灭火器。随车携带的动力用柴油不得超过100kg.柴油应盛装于小口塑料桶内,口盖必须拧紧,严密不漏。

鱼苗装车后应插挂“禁止溜放”表示牌,并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上标明规定的隔离标记△9车站在调车作业时,严禁溜放。

到站对鱼苗运送用具的回送要优先办理。

第四十二条 装运活动物时,托运人必须派熟悉动物特性的押运人随车押运,负责做好动物的饲养、饮水、换水、洒水、看护和安全工作。押运人每车以一至两人为限,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时,须经车站承认,但增派人数不得超过5人(另有规定者除外)。租用的家畜、家禽车回空时每次准许派两人押运。押运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并应遵守“押运人须知”和铁路规章的有关规定。严禁押运人在车内吸烟、生火、做饭、用明火照明和乘坐其它车辆。

押运人携带物品只限途中生活用品和途中需要的饲料和饲养工具。押运人携带物品的重量(不包括饲料、饲养工具及押运人员的帐篷、床),每人不得超过40kg,超过部分按零担核收运费。发现押运人携带违反政令限制的物品和危险品时,车站应移交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输活动物要加强货源组织,做好车、货衔接并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对承运的活动物,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封套、装载清单内注明“活动物”字样。

车站对装有活动物的车辆,除中间站装(卸)车的可编入摘挂列车外,应根据作业计划编入快运货物列车或直达、直通列车。在编组站、区段站中转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站方向别的中转停留时间。

第四十四条 活动物在中途上水,由铁路指定的上水站免费供应。上水用具由托运人(或押运人)自备。车站对挂有活动物车辆的列车,应接人备有上水设备的股道。对需要途中上水的活动物,发站或上水站应用电报依次向前方上水站进行预报。预报电文内容和代号见本规则第三十二条。

活动物的粪便应由押运人在铁路指定站或到站清除,不得中途随意向车外抛撒,也不得在中途编组站清扫和冲洗粪便。

途中发现疫情,押运人要及时向车站和当地防疫检疫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患有传染病的禽畜和死禽畜不许出售和随意乱扔,应按防疫部门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到达的装有活动物的车辆,应及时组织卸车和搬出货场。货车和货位必须认真清扫、洗刷、除污,必要时还应进行消毒。对租用的家畜、家禽车卸后应立即办理回送。

第二节 蜜蜂运输

第四十六条 蜜蜂发运量大的路局(分局、车站)应会同地方农牧部门成立蜜蜂运输管理机构,对蜜蜂的入场接待、离场运输实行归口管理,并对蜂农进行有关规章、规定和安全知识教育。要联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召开蜜蜂运输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运蜂质量。蜜蜂发运量大的车站应按货运日常作业程序和流程,制定蜜蜂托运、承运作业标准。

第四十七条 对于蜜蜂运输,要纳入月度运输计划,对少量计划外要车,应优先审批,优先配空车,装车后以适宜的车次优先挂出。

第四十八条 托运人办理蜜蜂托运时,应提出有效的蜜蜂检疫证明和押运人员的养蜂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为保证安全,无身份证件人员和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乘坐蜜蜂车。

第四十九条 蜜蜂进站时,托运人必须在蜂箱巢门外安装好纱罩,防止蜜蜂飞出蜇人,遮蔽信号,影响车站作业和行车安全。蜂箱巢门未安装纱罩的,发站不得承运。

第五十条 托运人要按车填写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价留站存查,一份随票到站,一份交托运人)。物品清单(格式见《货规》),要记明蜜蜂的空箱数、有蜂箱数、押运人所带的生活用品,饲养工具及蜜蜂饲料等。

押运人要保证蜂群内有足够的饲料,数量要满足大于货物运到期限四日的喂养需要。携带的蜜蜂饲料不得超过800kg,超过部分及为放蜂需要带的狗和自行车按零担核收运费。但狗必须装在铁笼内,并应交验检疫证明。

第五十一条 托运人应按车站指定的时间进货装车,有条件的车站,尽量组织夜间装车。车站拨配装运蜜蜂的车辆要技术状态良好,清洁无污染。车辆是否能装运蜜蜂,由托运人确定,同意使用的车辆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车型与车号。

蜜蜂的装载,应纵向排列,堆码稳固,并留有足够的通风道,要预留押运人休息的位置。使用敞车装运时,其高度不得超过4600毫米。要使用抗拉强度符合《加规》规定的绳索将开启的侧门及高出端、侧板的蜂箱捆绑牢固,保证在列车正常运行(包括紧急制动)和正常调车连挂时,蜂箱不倒塌、不坠落、不超限。在顶部蜂箱上不准乘坐人员,不准装载自行车和其它杂物。

第五十二条 蜜蜂押运人员每车不得超过9人,车站要对每个押运人发给“押运人须知”。押运人除做好蜜蜂的途中饲养工作之外,还应随时注意蜂车装载捆绑的变化情况,发现危及蜜蜂安全和行车安全的情况要及时与车长或车站联系处理。

第五十三条 装蜜蜂的车辆与整车的敌敌畏、1605、1059等农药车(即标有“△丰”的车)不得编挂在同一列车上。如因车流不足、分别挂运有困难,在本次列车运行全程内不发生列车折角转向运行的条件下,可编入同一列车内,但应将蜜蜂车挂在农药车的前部,并隔离四辆以上。

蜜蜂车和生石灰车编在同一列车内时至少应隔离两辆。

第五十四条 车站对挂有蜜蜂车的列车进行改编时,应尽量减少在站停留时间。遇有行车中断或遇特殊情况保留列车时,保留站在押运人询问时,应将蜜蜂车预计挂出时间告知押运人,以便押运人对蜜蜂加强护理。如行车中断或列车保留时间较长时,押运人应根据蜜蜂状况和容许在途时间及时联系车站,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发生蜜蜂死亡事故。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铁路作业安全,蜜蜂在运输中不办理放蜂。在铁路货场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打开巢门放蜂。蜜蜂到达到站后,要尽快办理卸车、交付手续,并及时搬出货场,不得在到站滞留放蜂。

蜜蜂不办理变更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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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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