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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1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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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保护我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具体职责是:提出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事项。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南京市农林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负责日常工作。

(二)区县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指挥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所在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报请省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疫情范围包括本市在内的一级疫情时,由省报请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

二、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规定程序认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疫情或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1.5小时内将情况报告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同时报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在2小时内由市指挥部报请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2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省级专家组现场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的分级

根据疫点数和发病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一、二、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本市与相邻省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区县以上发生疫情的;

2、在本市有10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3、在本市和其他2个省市呈多发态势疫情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本市和1个邻近市发生疫情的;

2、在本市和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3、在本市与相邻省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区县发生疫情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要发生疫情的,均为三级疫情。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疫情诊断。对临床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市指挥部立即上报省指挥部,并由省指挥部指定的专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和采样送检,如确定为疑似病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二)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进行封存、消毒、销毁。

(三)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疑似病例确认后,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或其他有关禽类屠宰场、经营单位划为疫点;对禽类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四)封锁、扑杀。疫情确认后,立即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区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1、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的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2、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禽进出和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6)根据需要,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检查、消毒工作。

(五)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市及区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

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七)非疫区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突发疫情时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

6、提出疫苗、消毒药品、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7、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9、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0、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程序。

(二)计划部门。按宁政发[2003]169号文件要求,牵头做好重要商品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人的禽流感监测、诊断与防治工作。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进出境人员、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六)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七)工商部门。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和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八)交通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

(九)科技部门。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的投入。

(十)商贸部门。加强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做好禽类加工企业的监管,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对全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

(十二)司法部门。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防治工作中的法律服务。

(十三)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做好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工作。

(十四)环保部门:监督、指导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十五)市容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配合做好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和区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市级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消毒药品、疫苗与检测试剂等。

2、各区县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大、小型)、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及其他物品等。

(二)资金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政府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

(三)技术保障。

市畜牧兽医站中心实验室在江苏省动物疫病诊断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市范围内禽流感疫情的检测监控。

(四)人员保障。

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农林、公安、交通、工商、商贸、卫生、监察等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和卫生防疫人员组成。必要时,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建立信息通报会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给市指挥部。

(六)现场模拟演练。市、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于每年9月30日之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各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和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修订本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和制定实施细则。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四)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五)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附件一:南京市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

扑杀控制的实施意见

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为确保发生的疫情能及时扑杀、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六合、浦口、江宁、溧水、高淳、雨花台、栖霞、建邺、玄武9个区县出现疫情由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鼓楼、下关、秦淮、白下4个区出现疫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果是农村散养的,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封锁

1、封锁令的发布:疫情发生后,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发布封锁令。

2、由当地政府建立临时性检查消毒站。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查消毒站。由公安牵头,交通、工商、动物防疫监督等部门派人上岗,禁止易染疫活禽进出,易染疫禽类产品运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3、由当地政府建立临时性隔离带。在疫点周围用明显的标志,如警示牌、划线、围绳等方式将疫点与外界隔离。指定疫点出入口,其它地方严禁进出。疫点出入口由公安部门组织人员,严格把关,严格控制人、物的出入,实行审批制,落实专人负责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出入疫点,禁止疫区内的物品运出,包括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和处理工具。隔离带的出入口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药品和防护用品。

三、扑杀

1、扑杀范围:疫点内的禽类、可能被污染的牲畜及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禽类要全部扑杀。

2、扑杀方法:采取扭颈等扑杀方式,扑杀人员一只手握住禽的头部,另一只手握住禽的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扭死后,将禽装入密封袋中扎紧,放到运输车内。

3、扑杀人员:区县人民政府扑杀疫情应急处理突击队负责实施扑杀,当地镇(街道)政府的应急突击队配合。各镇(街道)要将本级扑杀疫情应急处理突击队人员名单造册报区县动防指备案,区县人民政府将本级应急处理突击队人员名单造册报市动防指备案。

4、扑杀人员的防护要求。一是穿防护服;二是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三是戴标准口罩;四是戴护目镜;五是穿可消毒的胶靴;六是扑杀人员在操作完毕后,要严格消毒;七是离开隔离带前将防护衣消毒后销毁。

5、扑杀禽的运输。装有扑杀禽的专用运输车,要在专人的指挥下,按照指定的线路,运到指定的深埋场所,卸后车辆要及时在指定地进行消毒,运输线路要严格消毒。

四、无害化处理

1、疫点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它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采取深埋、消毒、焚烧等方法。

2、深埋。一是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二是突击队要落实专用挖土机,组织挖坑;三是坑的深度要达到2米以下,长和宽根据扑杀量确定,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四是禽类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五是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五、消毒

1、消毒范围。对疫点和3公里范围疫区内禽舍、禽类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禽类加工企业等场所,以及其它污染物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封锁区设立的检查消毒站对进出的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消毒。

2、消毒前的准备。一是备有喷雾器、高压消毒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等;二是消毒人员在清洗消毒前要穿好防护衣物;三是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3、养禽场消毒。一是养禽场的粪便应彻底清除,院子里散落的粪便应当收集;二是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设施设备,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四是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焚烧处理;五是粪便等污物作深埋、焚烧处理;六是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七是污水沟要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八是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一次性胶靴和口罩等应销毁、深埋;九是可重复使用的物品,要用去污剂清洗两次,确保干净,将扑杀时穿过的衣服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水洗涤,在太阳下暴晒;十是处理污物后要洗手、洗澡。

4、交通工具清洗消毒。一是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二是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三是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四是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深埋处理。

5、禽类交易市场和笼具的清洗消毒。一是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二是饲料和粪便等要焚烧、深埋;三是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6、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一是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疫区内未加工的活禽要深埋或焚烧,已加工的禽产品封存消毒、监测,监测不合格的销毁消毒。二是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消毒;三是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四是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五是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六、紧急免疫

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紧急强制免疫,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种类及其养禽场(户)名称、地址、电话、养禽量和存栏数,建立免疫档案。

七、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掌握疫情动态。同时,由工商部门强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可疑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跟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工作人员的防护

1、赴疫区调查采访人员防护要求。一是要戴口罩,口罩不得交叉使用,用过的口罩不得随意丢弃,统一集中消毒后销毁;二是必须穿防护服;三是进入禽粪污染的地方必须穿胶靴,用后要清洗消毒;四是脱掉个人防护装备后要洗手消毒;五是废弃物要装入塑料袋内,置于指定地点消毒后销毁。

2、疫点工作人员的防护。一是必须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穿防护服和胶靴;二是需要离开隔离带时,要脱掉防护服,放在指定的地点,消毒后销毁;三是脱掉防护物品后要洗手、洗澡;四是衣服须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水洗涤,于太阳下晾晒。

十、人间禽流感的监测

卫生部门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7天,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的(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等症状)的,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治疗;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区县,设立监测点,连续监测1个月;一旦发现人禽流感疑似或确认病例,按照《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进行疫情报告。

附件二:南京市城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措施

本应急措施主要指南京市六城区(白下、鼓楼、玄武、建邺、秦淮、下关)内的禽类批发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加工厂和农贸市场等场所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1、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和农贸市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当地区人民政府应对其立即关闭,同时报告通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称市动防指),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2、当地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公安、卫生、工商、商贸、市容、农林、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按照确定的疫点范围,进行现场布控。

3、当地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和农贸市场进行封锁,并设置警示标志。由公安牵头,工商、防疫等部门派人设立进出临时性检查站,并配备消毒设施和防护用品,严禁疫点内的禽类及其产品和其他物品流出疫点,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4、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人对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农贸市场内的活禽实施扑杀,与病死禽、禽制品、禽类羽毛、粪便及其它废弃物、农贸市场内其它农产品一起,用专用封闭运输车沿指定路线运至指定垃圾场焚烧深埋并消毒。市容局负责垃圾场的选址和运输车辆沿途污染物的消毒。

5、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人对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厂和农贸市场的地面、器具、台面及其它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地面消毒一天三次,直至封锁解除。进出疫点的人员、车辆必须经过消毒,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进出。

6、工商部门对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内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来源进行追查,并负责追回禽类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已批发、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作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7、商贸部门负责对屠宰加工厂的染疫禽类及其产品的来源进行追查,并负责追回屠宰加工厂已批发、出售的禽类及其产品,作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8、卫生部门接到市动防指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和现场未作防护的处理疫情人员进行医学观察7天。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观察期间,每日为被观察者测试体温,填写《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每日上报。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的(体温≥38℃,伴咳嗽咽痛等症状),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按《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治疗。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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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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