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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治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1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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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治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防治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防治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禽流感)是一种由甲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禽类间,同时也有可能发生在哺乳类动物和人类间。对禽类危害最大的病毒是具有高致病性的H5、H7、H9亚型毒株。通常情况下,禽流感不会感染除禽类和猪以外的其他动物,但1997年5至12月,香港地区首次报告发生18例人间H5N1甲型流感病例,其中6例死亡,这是第一次发现H5N1流感病毒感染人类,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2003年2月,香港地区再次出现2例人间H5N1禽流感病例,其中1人死亡;2003年2至7月,荷兰发生84例人间H7N7禽流感病例,其中1名兽医死亡;2003年12月份以来,日本、韩国及越南局部地区发生鸡鸭中流感暴发疫情,2004年1月份,越南北部地区发现12例可疑人间禽流感死亡病例,其中5例经实验室确诊感染H5N1型禽流感病毒。这些均预示着禽流感病毒对人类已构成很大威胁。

为做好人间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早期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城市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禽流感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属地管理

禽流感预防与控制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

(四)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蔓延。

(五)加强与农牧业部门的合作

各地区卫生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农牧业部门联系,了解掌握本地禽流感疫情信息,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防止人间禽流感病例的发生与流行。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日常管理机构

各地区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明确负责人,协调农牧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本辖区内人间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专家咨询组,对全区人间禽流感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提供技术咨询。做好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预测及地区联防通报、反馈和上报等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防治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技术方案。

自治区和盟市建立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组成的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做好必需药品、器械、物资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把疫情扑灭在初发阶段。

二、突发疫情管理机构

一旦出现疫情,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派出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尽快查明疫情发生原因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组织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依法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部分 日常工作措施

一、认真开展流感监测工作

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作为自治区重点监测地区,要建立流感监测实验室,并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试行)》,认真开展流感监测工作。对高暴露人群、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特别是住院的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可疑病人。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各盟市要加强对流感等暴发疫情和可疑禽流感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采样;及时送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呼和浩特市及通辽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发现变异或异常毒株,要立即报告自治区卫生厅。

呼和浩特市及通辽市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及邻近盟市人间禽流感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人间禽流感监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实验室负责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各盟市送检样品的检测及复核工作。

二、做好防治知识全员培训

各地区要积极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掌握人间禽流感医疗救护、疫情报告、疫情调查处理、防护措施、实验室采样及检测等技术。

三、加强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把各种简便易行的防治措施和卫生知识传授给广大人民群众。组织群众制定爱国卫生公约,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

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卫生监督职能,在做好食品卫生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特殊时期,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产品、重点环节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禽类产品的索票索证管理,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及其制品,禁止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类及其制品,暂停所有现场宰杀、加工活禽的活动。

(二)加强对禽类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禽类屠宰厂的卫生监督,确保生产加工过程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三)加强对餐饮业的卫生监督。严格操作过程的卫生要求,落实生熟分开、烧熟煮透、清洗消毒等措施。做好对存放垃圾和禽类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四)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防止禽流感通过水源传播。

(五)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六)做好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七)加强对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五、搜集疫情信息

自治区和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注意搜集国内外流感疫情动态,尤其是禽流感疫情及人间感染情况。

第四部分 应急措施

一、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人员,在发现人间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必须按照国务院《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现人间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应立即向当地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同时分别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卫生部。

二、疫情确认

(一)人间禽流感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流感实验室(国家流感中心)承担。

(二)各地区人间禽流感病例必须最终由卫生部组织的人间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

三、疫情处理措施

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处理要坚持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减少发病人数,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的原则。

(一)医疗救治

1.盟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各指定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服从本地区紧急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指挥,作出快速反应,携带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具等及时赶赴现场,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2.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医院每日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3.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医院要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医院内感染。

(二)流行病学调查

1.发生人间禽流感地区的盟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传染源,确定疫点范围、传播途径及可能的暴露因素。

2.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实行医学观察10天,必要时予以隔离。

3.认真及时做好疫点和疫区的消毒处理工作,同时做好消毒人员的个人防护。

4.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禁止在疫区范围内销售、运输、交易活禽。

(三)开展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环境卫生,开展消毒、灭蝇工作;在农村组织开展改水、改厕,推广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尤其在疫区内广泛开展防蝇、灭蝇活动,做好疫区内厕所、粪坑等外环境的随时消毒及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

人间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迅速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禽肉和内脏,解剖活(死)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认真洗手。

四、疫情的解除

经紧急疫情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康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自治区卫生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解除疫情,转入常规防控。

疫情解除后,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及时总结疫情和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卫生部。

五、疫情的公布与通报

卫生部负责向有关方面通报和向社会发布人间禽流感疫情信息。自治区卫生厅可以根据卫生部授权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指导小组的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医疗救护、疫情调查处理、实验室采样检测及食品卫生监督等知识,在发生疫情时能立即开展工作。

(二)全区分别建立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个人间禽流感重点监测实验室,负责全区禽流感的监测和实验室检测。各实验室应符合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需的设备和仪器,保障实验室运转经费,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二、物质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和疫区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保证预防性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非等)、临床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质的储备和供应。

三、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切实保障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处理卫生监督及医疗救治所需经费,以保证预防的有效性、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的及时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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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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