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87导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7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和工作方式,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反映现有的一些防治措施需进一步调整。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1号)要求,为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继续保留非典防治指挥机构组织形式,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工作方式由应急转入常态。非典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由各有关部门承担。各地要把非典防治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范畴,依法进行管理,认真做好经常性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工作体系,及时、有效控制疫情。
二、取消国内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的制度。调整国内旅客体温检测办法,对跨省(区、市)出行旅客只在出发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对省内出行旅客不再检测体温。撤销省内临时设置的防治非典交通卫生检疫站(点),交通工具消毒工作按日常管理制度执行。
对体温异常的旅客按如下原则处置:体温在37.5℃至38℃(以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为准,下同)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暂缓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客卫生检疫点作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对无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等)者准予继续旅行,并做好跟踪观察工作;体温超过38℃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卫生检疫点登记后送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排查,诊断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按有关规定隔离治疗、留验。各地对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继续实行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并检测体温制度。
三、恢复正常的社会公共活动,做好必要的防范工作。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要坚持日常消毒、通风做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工厂、建筑工地筹集体生活单位对有发烧症状人员要采取检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措施等加以控制。
四、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结合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和群众医疗实际需求,调整和完善医院、乡镇卫生院相对隔离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烧门诊),未设置发烧门诊的综合性医院保留预检分诊点,继续做好发热患者检查和转诊治疗工作,方便患者就医,严防医疗机构内疫病传播。定点医院建设按鄂政办发[2003]67号文执行,作为收治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后备医院,保留基本隔离设施、必要的救治和防护设备,既用于平时,又备急需。
加强医务人员传染病隔离、消毒、防护知识,重点传染病诊断和治疗原则、传播特点、预防控制知识,以及法定疫情报告程序和方式等培训,保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需要。
五、坚持并改进现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人对口负责医疗机构疫情监测,严格按国家要求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坚持24小时疫情报告值班制度,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办公室疫情值班电话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收集、整理、上报、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由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要认真做好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和处理工作,务必做到对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用制度形式将过去行之有效的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办法和措施固定下来,并不断完善,长期坚持下去。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非典型肺炎综合防治措施。
六、大中小学校和托幼儿机构恢复正常校园管理办法,搞好对学生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通风和常规消毒。对进城务工农民不得设置任何务工障碍,由接受单位和所在街道承担疾病预防工作;要继续改善农民工生活工作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发生和蔓延。
七、坚持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开展“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活动,改善公共环境卫生,继续下大力气消除生产、生活区的卫生死角、暴露垃圾,铲除疾病滋生蔓延条件。推进全民健康教育,把城市社区、医院健康教育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落到实处,采取有效方式在群众中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八、组织科技攻关,保证生物实验研究安全。继续组织我省科技力量开展非典诊断、预防、治疗方面的联合攻关。加强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生物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有关病毒标本的安全保管。非典病毒研究实验室建设严格按国家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严格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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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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