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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展在职卫生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的通知

2018.03.2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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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展在职卫生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的通知

发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渝卫科教[2003]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做好非典和其他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准备,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培训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卫生人员对传染性疾病防治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掌握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二)使各级医疗机构的全体医护人员掌握各类传染病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隔离防护基本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使各级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掌握传染病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培养一支现场流行病学专业骨干队伍。

(五)使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人员掌握传染病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做到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迅速采取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六)使疾病预防控制及临床的实验研究人员掌握传染性疾病基本知识、实验室检测和研究的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实验室操作安全。

二、培训对象、内容、方式和要求

(一)应急培训。

1、培训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的部署和要求,巩固前一阶段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为今冬明春非典防治工作做好技术准备。

2、培训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各级病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流调人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临床与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工作人员。

3、培训内容

(1)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样品采集与保管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2)其他秋冬季高发的传染性疾病的基本知识与防治措施。

4、培训方式

采取举办培训班和远程医学教育网络培训两种方式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

(1)重庆市医学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临床医护骨干进行培训,重点掌握非典临床诊断、治疗与隔离消毒防护的基本知识,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实验室人员应重点掌握实验样品采集、保管、使用和实验室操作规范等内容。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预防医学会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掌握非典流行病学基本知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防护等知识和技能;实验室人员应重点掌握实验样品采集、保管、使用和实验室操作规范等内容。

(3)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4)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经市级培训的业务骨干对本地的临床医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实验室人员的培训。

(5)各地区、各单位,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并将培训计划报市卫生局。

(6)卫生部科教司将在8月中旬开通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进行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和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组织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通过“好医生”网站(网址:www.haotishemg.com.cn)参加培训。已持今年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卡的人员可直接参加远程医学教育网络的培训,其他人员可到当地卫生局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习卡手续后参加培训并可同时参加远程医学教育国家级、省(市)级项目的学习。培训内容见(附件1、2)。

5、培训要求

(1)重庆市医学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预防医学会、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重庆市传染性疾病防治全员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3),并授予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负责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重庆市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并授予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参加卫生部科教司开办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培训的人员,考核合格者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重庆市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并授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登记,应急培训工作必须于2003年10月15日前完成。

(5)培训教材可采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南》、《流行病学》本科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发布的各种有关防治非典的技术文件等。

(二)长期培训

1、培训目的:提高各级各类卫生专业人员对传染性疾病防治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掌握各类传染性疾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流行病学知识和技能,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2、培训对象:各级各类在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

3、培训内容:各类传染性疾病防治基本理论和原则、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实验室检测方法、治疗方法、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4、培训要求:

(1)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逐级负责、长期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全员培训工作。

(2)长期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处负责。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形式,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另文制定下发)。

(3)自2003年开始,卫生部已将传染性疾病防治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列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内容,传染性疾病防治培训的考核结果将与年度考核、在职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相衔接。

(三)现场流行病学骨干人才培养。

1、培训目的:进一步加强现场流行病学队伍建设,通过专门培训,培养一支现场流行病学的专门骨干队伍,促进公共卫生监督体系的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应急反应的能力。

2、培训对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现场流行病工作的骨干人员。

3、培训计划和安排另行制定下发。

三、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和考核。

(二)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处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各地区培训工作定期督导。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市卫生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各地在全员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函报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处。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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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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