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8]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青岛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为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我市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时, 能尽快控制疫情, 防止蔓延, 及时抢救和治疗病人, 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预案。
一 传染病按规定分为下列三类:
(一)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脊髓脑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
(三)丙类传染病:包括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二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各类重大传染病:
(一)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散发或暴发流行疫情的;
(二)以区(市)为单位5日内发生肝炎50例, 伤寒和副伤寒10例, 流行性出血热15例, 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各20例及其它乙类传染病中发生数百人暴发流行或数人以上急性死亡疫情的;
(三)丙类传染病中发生全市性暴发流行疫情的。
三 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 发生疫情单位和个人及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必须采取最快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报告, 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站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站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上报的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发生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四 重大传染病发生后,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做好以下应急处理工作:
(一)立即派出卫生防疫、临床医护人员赶赴现场, 对病人进行及时抢救治疗, 对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严密监视疫情, 并将疫情变化情况随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并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
(三)与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联系, 了解全国及本市周边地区疫情发生情况, 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四)迅速启动疫情报告网络, 对疫情发展动态作出预测预报, 对疫情造成的危害作出初步评估。
五 发生重大传染病后, 市政府分管领导立即主持召开紧急会议, 听取卫生等行政部门的汇报, 部署控制疫情蔓延的紧急措施。同时成立青岛市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分管市长任组长, 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委的领导任副组长, 其它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市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负责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疫情防治组织、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通报全市疫情动态, 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 市领导小组设以下临时办事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任主任,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全面了解疫情发展情况; 检查市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 负责向省政府汇报疫情发展情况的具体工作; 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单位宣传报道的统一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问题。
(二)疫情控制组:设在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 市公安、工商、建委、环卫、交通、口岸、铁路、港务、民航、爱卫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疫情报告及汇总; 负责组织疫情监测及病人治疗和抢救工作; 做好疫点疫区处理工作、易感人群的保护和可疑食品、水源、垃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治安保卫组:设在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 青岛警备区、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其主要任务是负责保证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和医疗抢救器械等疫情处理所需车辆的畅通; 协助卫生部门对病人进行查询, 对拒不执行卫生部门防治措施的人或单位协助卫生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物资供应组:设在市经委, 市经委主任任组长, 市口岸、交通、港务、铁路、物资、民航、邮电、医药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疫情所需治疗、抢救、消毒、杀虫、器械等物资的采购、运输、调拨工作。
(五)宣传组:设在市委宣传部, 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局及驻青新闻机构等单位参加。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对社会的传染病预防、治疗知识的新闻宣传报道的统一组织及管理工作, 平息有关疫情谣传。
(六)流动人口管理组:设在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组长, 市民政、建委、卫生、劳动、旅游、工商、民航、交通、铁路、港务等部门参加。其主要任务是对来我市无常住户口的人员进行有关的传染病预防性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七)财务组:设在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局长任组长, 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和解决传染病防治经费, 统一管理疫情经费, 负责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
发生重大传染病后, 各区(市)政府应当按照市领导小组的要求, 设立相应的机构, 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按预案要求, 采取相应措施,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有关工作, 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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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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