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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04.1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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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决策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周密部署和统一指挥下,经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我市非典防治工作实现了“发现于途中,救治于初始,确保无交叉感染”的目标,全市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文件精神,在非典防治工作上防止麻痹松懈,将全市非典防治工作由应急状态转为长效管理,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措施,根据全国和我市当前疫情控制工作的形势,经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前一阶段实施的非典防治工作有关措施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措施

(一)关于医学隔离观察措施的调整

1.实施医学隔离观察的对象:

(1)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认定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2)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体温38℃以上发热的返(来)渝人员(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

(3)从20天内有发生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地区返(来)渝的体温37.5℃以上发热人员(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应当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的发热待查人员。

2.医学隔离观察措施的要求

(1)医学隔离观察工作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隔离观察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3〕86号)的规定执行。

(2)实施医学隔离观察的对象中(2)(3)(4)的医学隔离观察措施应当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机构应当对此类人员进行积极、认真和严格的甄别排查,一旦排除应立即解除医学隔离观察措施。

(二)关于医学观察(健康检测)措施的调整

1.需进行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的对象

(1)从20天内发生有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地区返(来)渝人员;

(2)非典临床诊断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的一般接触者;

(3)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体温38℃以上发热的返(来)渝人员的密接接触者;

2.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的要求

(1)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的时间为2周;

(2)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的内容为每天检测体温1次以上,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

(3)无异常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4)需进行医学观察(健康检测)对象中的(2)(3)所涉及的病人或发热人员排除非典,应立即解除对有关人员的医学观察(健康检测)措施。

(三)要求填写《健康申明卡》和进行体温检测措施的调整

对过入境人员继续坚持填写《健康申明卡》并检测体温。对国内旅客只在出发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到达目的地后不再检测,国内旅客不再填写《健康申明卡》。

(四)交通卫生检查站设置范围和受检对象的调整

1.调整车辆消毒措施。省际长途客车在发班前必须对该车辆内部进行一次消毒,并发放全国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境内运营的公路客运班车和城区内运营的公共客运车辆(含出租汽车),每周至少有一次以上的消毒,同时要落实好每次班车的清扫保洁制度。

2.加强交通道口的卫生检疫。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入我市境内的客运车辆上的乘客只进行体温检测,不再填写《健康申报卡》;对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发现发热病人,及时送留验站作进一步检查。对没有《车辆消毒证》的车辆(含入境长途客车)要进行消毒,持有效《车辆消毒证》的车辆不得重复消毒,不得对所载货物消毒。

3.加强旅客的卫生检疫。对出入境人员继续坚持填写《健康申报卡》,并检测体温;国内旅客乘坐飞机、火车、长途客车、轮船的旅客不再填写《健康申报卡》、只在起始站测量体温(机场、火车站除外),体温超过37.5度的旅客,不得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体温超过38度以上的,立即按有关规定送医院作进一步检查。

(五)外出经贸考察、商务洽谈和旅游等活动的调整

不再限制各地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旅游等活动。取消到非典流行地区和20天内有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发生地区开展公务商务等活动的备案制度。

二、继续保留的措施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设立。县及县以上城镇地区原则上应当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发热门诊,县以下农村地区应当在中心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发热门诊应当继续按照卫生部有关规范要求,开展对发热病人的检诊工作,对发现的异常发热人员,特别是返渝农村民工中的异常发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继续保留非典防治工作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非典防治工作机构要继续保留,加强非典疫情的监控和跟踪,认真开展有效的非典防治工作。在当前全市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各地非典防治工作机构可适当调整工作人员,保留一支精悍、高效的非典防治工作队伍,并确保发生突发疫情时人员能够立即归位并有效开展工作。

(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机制。要抓紧制定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抓紧建设四级传染病防治体系;三级专家诊断组在继续有效开展工作的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但应确保突发疫情时能有效开展非典防控和诊治工作。

(三)准确掌握农村返(来)渝人员情况。落实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到防非机构不撤、岗位不变、人员不散。进一步加强农村非典联防联控,在总结前一阶段农村防非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强化和完善五户联保、十户一组、护村队等非典防范制度。针对当前对农村地区不再实行医学隔离观察措施的政策调整,仍需加强返乡人员的信息收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加强值班和信息工作。各级非典防治工作机构要加强值班工作,继续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畅通报送渠道。目前,中央有关部委和全国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要求报送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在未通知取消之前要坚持报送,并做到及时、准确。

(五)加强对抗非设备和物资的研发、生产与储备工作的领导,促进我市抗非科研工作的全面开展。药品、药械、防护用品等抗非设备的物资生产要达产,储备要充足。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工作报表。

(六)大力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整治力度。要切实推进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消除卫生死角,倡导健康、文明、卫生、科学的新风尚,改善我市市容市貌,树立城市文明新形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市非典办将对各地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组织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文明执法、长效管理机构的建立、群众投诉的办理以及群众对市容环境卫生的评价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考核。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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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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