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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2018.04.14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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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疾控[2006]82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为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之一。为加强我省乙肝防治工作,提高防控能力,控制乙肝传播,根据卫生部印发的《2006一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卫疾控发(2006)39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06一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06一2010年)

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在我省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针对乙肝持续高流行态势,全省各地不断加大防治工作力度,制订防治策略,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控制乙肝的传播与流行。1992年我省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大力推行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策略,2003年7月又将乙肝疫苗正式纳入儿童计划免疫,有力地推动了乙肝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我省乙肝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据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省人群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为7.5%,据此推算全省有560多万人长期携带乙肝病毒,据专家估计,目前全省有现患慢性乙肝病人110多万人。在法定报告传染病中,乙肝的发病数和发病率多年来一直位居前列。乙肝给病人、家庭、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是许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搞好乙肝的预防控制工作,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具有战略性意义。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提高乙肝等重大传染病防控能力,继续降低重大传染病危害的要求,全面促进我省的乙肝防治工作,加速乙肝控制进程,参照卫生部制定的《2006一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认真实施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性措施,大力推行乙肝疫苗免疫预防工作,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有效遏制乙肝的高流行状态,到2010年使我省人群乙肝发病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有显著下降,其中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7%以下,并降低由乙肝引发的肝硬化和肝癌的死亡率。

(二)工作指标

到2010年实现如下工作指标:

1、新生儿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

3、2002年以后出生未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95%以上得到补种;

4、人群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5、建立对从事乙肝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认证和考核制度,并对从事乙肝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6、建立乙肝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动态评价乙肝防治工作;

7、实行安全注射,预防接种及医疗注射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材,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使用一次性自毁式注射器材。

二、防治策略与主要措施

(一)强化乙肝疫苗预防接种

1、认真落实儿童乙肝疫苗免疫规划。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病毒感染的最有效方法。对儿童进行乙肝疫苗免疫接种是国家控制乙肝的主要策略。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的,确定合理的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接种周期。要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加强计划免疫规范化管理,保证每月至少提供两次预防接种服务,严格执行新生儿免费接种乙肝疫苗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充足的和均等的机会及时接种乙肝疫苗。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乙肝疫苗接种任务的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明确乙肝疫苗接种单位的责任。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和乙肝疫苗免疫程序的要求,落实乙肝疫苗接种“三联单”制度,确保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及时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各地要制定相应措施,提高农村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提高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对孕产妇的宣传,提高他们对首针及时接种的正确认识和参与意识。

2、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的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重点包括:对2002年以后出生的儿童开展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对1992一2001年出生的儿童开展乙肝疫苗查漏工作,并根据需要进行补种;在自愿的前提下,提倡对高危人群(如医务人员、经常接触血液的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器官移植者、经常接受输血或血液制品者、免疫功能低下者、易发生外伤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家庭成员等)接种乙肝疫苗。在开展上述工作时,各地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控制乙肝病毒传播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因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由采集、供应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依法进行查处。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重视和加强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杜绝乙肝病毒医院内感染和传播,保障医疗安全。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必须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医疗和预防性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广使用具有安全、自毁性能的注射器具。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必须使用一次性自毁式注射器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消毒和回收处理工作。

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而可能发生的感染。逐步创造条件开展对医疗卫生等职业暴露高危人群的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

5、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美容等有可能发生经血传播乙肝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6、加强对重点人群的乙肝防治干预工作。倡导公众在婚前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配偶接种乙肝疫苗,避免夫妻间传播;倡导孕产妇产前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要求其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内及时接种乙肝疫苗和乙肝免疫球蛋白,阻断母婴传播;在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家庭中,提倡对家庭其他成员接种乙肝疫苗,避免家庭内传播;结合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的防治干预活动,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性伴侣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免性传播。

(三)依法加强准入和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1、加强对从事病毒性肝炎诊断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病毒性肝炎防治机构和人员的卫生监督检查,对非法行医者要及时取缔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供和开展医疗服务,认真执行中华医学会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规范开展乙肝临床治疗工作,提高乙肝患者抗病毒治疗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疗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的督导检查。

4、加强对乙肝治疗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未经国家批准的任何药物和疗法均不得应用于临床,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

(四)建立健全乙肝监测系统

1、开展血清流行病学调查。

定期开展乙肝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了解我省乙肝的感染状况和流行趋势,重点掌握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为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调整防治策略和评价防治规划的实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全省乙肝常规疫情监测系统。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制定的乙肝诊断标准和疫情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乙肝监测病例的基本信息报告。

(2)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乙肝实验室检测网络,依据乙肝实验室检测工作技术规范,加强实验室人员培训,提高乙型肝炎的实验室诊断水平。

(3)定期对监测病例的诊断质量和全省乙肝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临床检验中心应组织对各种乙肝检测试剂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筛选,以指导和规范监测工作。

3、开展重点人群乙肝感染状况监测。

积极开展对15岁以下乙肝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同时逐步开展对孕产妇、医务人员、流动儿童、母亲表面抗原阳性的儿童等人群的乙肝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制定高危人群干预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

4、开展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率及全程接种率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率及全程接种率抽样调查,为评估各地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情况提供依据。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乙肝防治意识

要把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乙肝的危害和防治方法,让群众了解乙肝的传播途径与正确的预防方法,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传播媒介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乙肝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防治乙肝的氛围。

(六)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采浆活动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杜绝超范围行医、杜绝医源性感染;坚决杜绝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对于可能造成乙肝传播的公共场所的器械消毒工作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领导

乙肝已被列入“十一五”期间国家和我省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乙肝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基本的抗乙肝病毒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确保疫苗、注射器材的充足供应和冷链的正常运转以及监督、宣教、培训、督导评价等工作有序进行。提高预防工作人员的待遇,保证基层预防接种人员的补助,稳定专业队伍。确保本规划的有效实施,保证如期达到规划所要求的目标和指标。

(二)建立乙肝防治队伍,提高乙肝防治专业人员素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建乙肝专业防制队伍,并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要重点加强对县级从事乙肝防治的疾病控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进行乙肝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突出重点、保证效果,建立技术过硬的乙肝防治队伍,提高乙肝综合防治能力。

(三)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

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共同做好乙肝防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落实好本地区所有适龄儿童(包括流动人口中新生儿)免费接种乙肝疫苗等第一类疫苗所需的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经常性预算。会同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心群众健康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科普宣传,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乙肝防治工作,消除对乙肝患者的歧视。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配合教育部门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者为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及时予以补种。会同工商、宣传、药监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药物广告的管理,对病毒性肝炎治疗相关医疗广告内容严格审查,不得虚构和夸大疗效。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研究拟定将成人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

(四)开展乙肝防治的应用性研究

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乙肝防治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当前防治研究的重点包括乙肝流行病学调查、各型乙肝鉴别诊断方法的研究、乙肝诊断试剂临床应用效果的持续性评估和质量控制、乙肝疫苗免疫效果和免疫持久性的评估以及成人乙肝免疫策略、乙肝病毒携带者自然转归及其治疗的研究以及乙肝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开发等。同时,积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乙肝控制的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加强国内外的交流、合作,促进乙肝控制进程。

四、考核评价

各市每年都要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定期对本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估。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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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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