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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2018.04.15 17:39
1987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3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计委、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

结核病是危害猛烈的世界性传染病,在全球广泛流行,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人数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农村,是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国办发[2001]75号),结合当前我区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我区结核病疫情相当严峻,据2000年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估计,我区现有结核菌感染者1500万人,结核病患者30万余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6万余人。每年因患结核病死亡的人数近万人,其中大部分结核病人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

对此,为了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自治区相继制定和执行了两个结核病防治规划,将结核病列为“九五”期间加强防治的重大传染病加以控制,投入了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推动了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特别是从1995年起,我区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在10个项目县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涂阳病人治愈率达到90%,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下一步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有效遏制结核病在我区的流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目前,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我区属西部贫困省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对结核病流行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结核病防治任务的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够,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进程缓慢。我区仍有80%地区还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此外,流动人口、耐药结核病、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对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人居分散、交通不便等客观条件困难也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今后10年内,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克服不利条件开展工作,结核病将严重危害我区人民身体健康,甚至严重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区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区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5万人;到2010年达到12万人。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区、地(市)、县三级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卫生院、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生的职责和任务,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国家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制定我区的结核病防治规划与实施计划;有效地组织规划及计划的实施,并予以监督、检查、评价;对地、市、县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结核病防治人员;加强痰菌检查的质量控制;协调、组织卡介苗接种工作和儿童防痨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收集整理有关科技情报资料,开展以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和效益为主的科学研究与技术革新;对各级上报的肺结核病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评价;开展社会学评价工作,评价结核病防治服务的社会学影响,提出改进措施。

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按照国家和我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确定的职责和任务,组织本地(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履行对所辖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

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是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诊断、治疗,推行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学疗法;对本地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对综合医院进行漏报、漏转监督检查;按计划免疫分工,承担卡介苗接种或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县以下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业务培训;在本地区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有计划地开展结核病监测,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报表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乡(镇、街道)级卫生院(所、室)设立专职或兼联防痨医生,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治疗的管理工作,培训、督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生对结核病人的治疗进行管理。

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生对结核病治疗实施归口管理,执行督导化疗,要做好所负责辖区可疑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工作,对确诊的结核病人实施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学疗法。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增加经费投入,有利于加强项目地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对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结核病防治作为疾病控制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应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通过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同时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工作,将结核病防治信息逐级报到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根据各方面培训的不同要求,制订各类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培训工作。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长短期结合,国内交流与国际交流结合,集中培训与经常性指导结合,利用专题研究、召开研讨会、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大众宣传媒体要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自治区级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对结核病流行病学、结核病快速诊断、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开展对HIV与结核杆菌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要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控制结核病,领导是关键。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法规,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实行归口管理,落实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完善疫情登记、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力度,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各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范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财政监督,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规划执行、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卫生厅要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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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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