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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4.2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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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狂犬病防治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37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狂犬病防治工作需要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在长沙市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开展狂犬病的联防联治工作。同时要加大防治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部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

二、严格犬只管理,切实降低犬类伤人事件的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00号令),发动群众参与犬只管理,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养犬人管理好所养犬只。对发现的狂犬、野犬要坚决予以捕杀。对发生的犬只伤人事件,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提高犬只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效果。对犬只实行免疫接种是预防狂犬病的关键措施。动物防疫部门要认真开展犬只免疫接种,采取集中免疫和定点免疫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要严格实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五个到位”和“五个不漏”(即:通告到村、责任到人、冷链到底、台账到户、标识到畜;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城市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100%,农村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90%以上。同时要做好每年度加强免疫。城乡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犬只,必须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并佩带免疫标志。严禁未经检疫的犬类动物上市交易、宰杀。要加强动物医院的审批发证及犬只捕杀后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通报疫情信息。要建立健全动物间、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畜牧部门应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四级疫情信息网络系统,收集报告动物疫情,定期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普查,一旦发现动物疫情,迅速果断处置。卫生部门应按照《长沙市狂犬病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人间狂犬病监测工作,发现狂犬病疫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疾病监测信息系统上报,并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原因,采取预防救治措施,并对动物伤人情况开展监测,建立门诊登记制度,对动物伤人情况、狂犬病发病情况、伤口处置、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工作进行监测。卫生、畜牧部门应建立动物疫情和人间疫情的相互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疫情通报,发生紧急或重大疫情时应随时通报。

五、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处理犬咬伤后的救治能力。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特别是狂犬病高发病区,要对医护人员进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要认真组织学习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切实加强狂犬病疫苗供应管理,确保疫苗安全有效。要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对犬伤患者及时进行伤口处理和救治。

六、搞好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宣传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尤其要加强农村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主动做好犬只免疫和犬咬伤后主动就诊的自觉性。

七、加大防治经费投入,保证防治工作需要。根据狂犬病防治工作需要,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狂犬病防治管理、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特困狂犬病人救助、相关工作人员预防性接种等。市及各区、县(市)要将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救治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范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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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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