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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2018.05.02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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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删除。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如期消除火灾隐患。”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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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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