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2018.05.02 13:05
20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删除。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如期消除火灾隐患。”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05.02

2010

2018.01.17

1975

2018.03.23

2038

2016.03.09

2236

2018.07.18

1516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某男子谎报火警30余次 被行政拘留

2016.12.13

6867

现在部分高层住宅存消防隐患

2016.09.05

7891

中消协公布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航班延误问题突出

2016.08.04

8143

山西省考评组对长治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介绍

2016.06.29

5648

哈尔滨国润家饰城突发火灾 过火面积9400平米

2016.06.13

6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