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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2018.05.0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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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93)徐铁法经初字第1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计委、水利部水

政〔1992〕7号文件以及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关于黄河水利

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规定,“设施”的含义包括码

头、护岸等工程建设。

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铁路桥梁

上下游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危害桥梁安全的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应当严格遵守,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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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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