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纠发2001年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精神,把治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今年我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我市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要按照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减下来的总体目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把纠正医药购销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积极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模,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力求从源头上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蔓延。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要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要在去年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全面推行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凡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市卫生部门要制定统一的、科学的、通用性强的药品评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主体必须严格履行中标药品的购销合同,做到购药和用药的统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招标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卫生、药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还要做好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和招标过程的监督工作,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整顿医药价格秩序,抓好医药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医药价格管理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努力把卫生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减下来。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体系,一是按照国家计委下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建立合理的反应灵敏的药品价格形成和管理机制。二是在价格管理上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三是规范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行为,完善招标采购价格政策。四是进一步增强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全面实行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重点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继续做好重新换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对达不到换证验收标准的企业,坚决不予换发证照。同时要加快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和GSP认证工作,努力使我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达到一个新水平。
(四)大力推行医药连锁经营,继续抓好乡村医药一体化管理模式。
要大力推广医药批发企业代理配送制,实现代理、配送、批发、零售的一体化经营。积极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建立遍布城乡,人民购药方便的市场网络体系,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要继续坚持乡卫生院向村卫生室、个体医集中供药,堵塞假劣药品流入农村,保障乡村百姓用药安全有效。个别未实行乡卫生院向村卫生室、个体医集中供药的年底前应全面落实。
三、主要措施及工作安排
(一)完善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
1、坚持市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办公室职责,上半年组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0号文件)精神,八月份前制定出与《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
3、三月份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培训工作。4月-6月份完成二级以上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一级医院的药品采购由所在地区的二级医院负责代办)。
(二)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管力度,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在整顿医药价格秩序工作中,加强和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是建立新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一是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在确定我市乙类药品价格管理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我市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实现按药品通用名定价的管理办法,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努力把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二是根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把我市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动态。三是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切实把降低后的药品价格利润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四是进一步增强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全面实行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情况,上半年将组织开展药品及医疗服务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
(三)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证验收标准,上半年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同时对已完成换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复查。要结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大力推进GSP认证工作。加大药品抽查检查力度,制定切实有效的药品抽检计划,尤其要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的抽检工作,并按季度发布药品质量公报。
进一步完善国家批准的跨省市连锁试点企业的各项工作。发展零售商业的连锁经营制,特别是大力发展设在居民社区的连锁零售企业,方便群众。
完善对外埠医药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监管,实施外埠医药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登记制度,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并加强其在京设立库房的管理。
继续加大GMP实施力度,今年将对小容量注射剂和菌疫苗企业实施强制认证,同时对其他GMP企业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巩固GMP 认证成果。
(四)积极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通过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和基金管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点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结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保障和扩大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五)推行药品和医疗价格全面公开。全市各医疗机构都要在显著位置公布药品及服务的名称、内容和价格。对住院患者的收费项目、标准、数量、价格,要采取不同形式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患者的监督。九月份市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办公室将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药品及医疗价格公开的经验做法。
要大力推广单病种最高限价,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都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出本单位的单病种最高限价类别和收费标准。
(六)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入与药品收入“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围绕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落实医院药品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切断医院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各医疗机构实行核定药品销售总收入,超收上缴,合理返还。
(七)严格票据管理,规范药品购销折扣行为。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必须实行“票面让利、明折明让”,并如实记入法定帐户。要明确法定账户费用使用范围,加大对法定账户的审计和监督。对已招标采购的药品,不准再巧立名目收取以药品经营挂钩的各种“赞助费、宣传费、科研费”等。凡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和取消招标采购资格,对医疗机构将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严禁个人收受回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务人员利用工作和行医之便收受“开单费”“统方费”等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凡是个人收受回扣的,按受贿论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和医院内部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种不必要的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回扣”和其它商业贿赂行为。加大对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走私、贩私、仿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监督,对搞虚假宣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系统的治理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年终写出工作总结上报市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办公室。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综合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
(二)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工作要进行专项检查。要从严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市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监察员进行评议。
(三)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市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制定出本部门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并在4月20日前报市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办公室。
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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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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