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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抓紧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5.16 13:44
1498

卫生部关于抓紧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为了检查、贯彻落实国发(1986)85号和中办发(1987)15号文件的情况,推动全国性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加快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建设,全面有效的控制性病蔓延,我部拟在下半年召开“全国性病防治工作会议”,并对性病监测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为此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性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建议各级政府要有1位领导同志牵头,不定期召开由公安、司法、财政、卫生、旅游、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情况、制订对策、协调工作、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项措施。部门间要互通情报,分工负责。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综合治理。卫生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按照职能分工把性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性病防治机构,全面开展监测工作

目前,不仅开放城市有性病患者,而且中小城市和农村也有性病病人。为此,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性病防治工作,各省(市)、地、县要尽快确定监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人员,制定计划,开展工作。省级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机构,要充实技术力量,增加必要的仪器、设备,努力查清病人的分布情况,力争尽快控制性病的蔓延。

三、认真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各级监测机构,要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把经公安部门查获的卖淫妇女、嫖娼、流氓等违法分子,作为性病检查的重点对象,坚持查出必治,治必彻底的原则。同时要加强和完善性病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度。

医疗卫生单位对婚前、输血、参军、招工、招生以及旅游、饮食、宾馆、服务、个体摊贩等人员进行体检时应恢复性病的检查项目。同时要加强旅游、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大力开展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性病防治知识,使人们了解性病对社会、对民族以及对子孙后代的危害,提高人民群众对防治性病重要性的认识。

五、做好有关性病的立法工作

各地可参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法规,对患有性病、艾滋病的来华外国人及其他入境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六、做好技术力量培训和科学研究工作

为了提高性病的诊治水平,要继续举办性病防治学习班,逐步做到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有确诊和治疗性病的专业人员。性病的科研工作要结合防治工作,抓好高效、快速、价廉的诊断试剂和新药的研制工作。要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提高我国性病防治工作的水平。

七、关于经费和保健问题

各地要制订性病防治经费计划,纳入卫生事业费报请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给予落实。性病患者的诊治费用,原则上应由患者本人自理。各级性病防治机构要实行有偿服务,对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应按从事传染病工作的标准发给保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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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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