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海府办[2003]52号
发布日期:2003-4-8
执行日期:2003-4-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一、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卫生部门要设立“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点,密切观察疫情动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警惕,凡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要按国家甲类传染病管理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告疫情。
三、指定病人收治医院,做好病人隔离治疗工作。卫生部门要根据“非典型肺炎”患者住院隔离治疗的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负责收治住院病人。被指定的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住院病人的隔离治疗和环境消毒工作。医护人员进行临床操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以免发生院内传染事故。
附件:海口市“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疫情调查处理必备的材料和药械
(一)调查材料:个案调查表、参考资料、执法文书。
(三)采样器材:消毒棉签、无菌平皿、消毒试管及病原体检测所需的样本运送液、培养基和检验试剂等。
(五)预防治疗用药:板兰根、罗红霉素、利巴韦林等。
各医疗卫生单位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必须按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报告辖区内的卫生防疫站。
(一)流行病学调查
2、检验标本的采集:按卫生部疾控司发布的“非典型肺炎”病例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运送及检测技术要求,分步骤开展工作。
(二)预防与控制措施
将病人置于单独的病房中隔离观察、治疗。
(1)、空气消毒:
b、房间无病人的情况下:按每立方米空间装紫外线灯瓦数≥1.5W,计算出装灯数,每次消毒时间一般均应大于30分钟,每天2-3次;用0.5-1.0%过氧乙酸水溶液喷雾(或薰蒸),20ml/立方米作用60分钟(房间相对湿度60%—80%)。
物体表面用浓度1000-2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地面可用0.1%的过氧乙酸拖地或喷雾。
3、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2个周。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发的病例和转院病例;没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及时将病人转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抢救治疗,并对病人停留过的诊室、治疗室、观察室,急救车等进行终末消毒。
6、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注意手的清洁和消毒。
(一)指定收治单位:
(二)初步治疗要点:
1、控制感染:由于未能完全排除细菌感染,可考虑试用大环内酯类、氟喹诺酮类抗生素,严重病人或合并明显细菌感染者可用三代或四代头孢类高效广谱抗生素。
3、严重病人可酌情使用糖皮质激素。
5、根据病情,采用中药辩证施治。
7、发生呼吸困难的,采用吸氧和机械辅助通气等措施。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开展疾病预防知识的正面宣传,提高群众个人防病意识。
(三)宣传内容:
2、个人防护要注意:保持生活、工作环境的空气通风,尽量不到人群密集、拥挤的公共场所;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凡与病人接触者需戴口罩,注意手的清洁和消毒;根据天气变化,注意防寒保暖;多参加锻炼,增强自身抵抗疾病能力。
五、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整个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疫情处理的总结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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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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