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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

2018.05.2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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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实现了“堵住源头不输入,一旦输入不扩散,医护人员不感染,及时救治不死亡”的奋斗目标,有力地保护了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我省制定的《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适应非典防治工作从应急状态转入常规状态需要,建立健全非典防治长效机制,巩固防治成果,科学应对有可能再次发生的非典疫情,按照国务院防治非典督导检查组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在系统总结前段防治非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防治预案,全面做好今冬明春的非典防治工作,为夺取防治非典的全面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一、背景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又称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是一种新发现的传染性较强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该病初步确认由新的冠状病毒变种引起,潜伏期一般为2-14天,首发症状以发热为主,体温一般在38℃以上,可伴有肌肉酸痛等症状,化验检查白细胞不升高或降低,X线胸片呈单侧或双侧肺炎改变。该病病死率较高,死亡病例中以老年人比例最高,大多死于呼吸衰竭,少数死于相关并发症。目前尚无特效的治疗措施。

非典的传染源主要为现症病人,以近距离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为主,人群对本病普遍易感,但发病以青壮年为主,呈明显的家庭和医院聚集性特征。本病流行以人口密集的城市为主,发病初期往往为散发,如果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易在短时期内形成暴发流行。潜伏期内是否有传染性,在人群中是否有隐性感染者尚需进一步研究。该病的传播和致病机理至今未明。

我国于2002年11月在广东省发现首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数月内,疫情在广东省各地扩散、蔓延。2003年2-3月,有关省市相继出现输入性病例,并引起继发性病例。进入4月份,疫情进一步在华北地区的有关省(市、自治区)扩散、蔓延,并逐渐向其他省市扩散。截至7月12日,该病疫情在我国大陆已波及25个省(市、自治区),全球已有 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疫情报告,控制非典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近几个月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打了一场抗击非典的人民战争,并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有力地保护了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我们对非典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对其流行规律还未完全搞清。专家们预测,今后仍有发生暴发流行的可能。如果各项防治措施得不到全面落实,非典疫情在我省仍存在输入、扩散、蔓延的危险。

二、目的和意义

非典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较高的病死率,危害极大,人们对其发病机理、传播途径、流行规律等诸多问题尚不十分清楚。面对这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受到严重挑战,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在抗非典工作中,也暴露出了我省公共卫生特别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存在的问题。因此,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也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我国的国际形象。为指导和推动全省防治非典工作的发展,争取防治非典工作的全面胜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总结我省防治非典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全省非典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防治非典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全省现有的一切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组织领导、预防控制、病人救治、社会保障等工作体系,完善政策,理顺机制,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加强医疗救护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取得我省防治非典工作的胜利。

非典具有自身区别于其他传染病的显著特点,非典控制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对非典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起灵敏的监测系统和完善的专群控制系统。堵住传染源输入的源头,及时发现病例,集中隔离治疗,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省城乡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非典防治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非典防治任务。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政府领导的责任;哪一个部门或单位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某一区域内,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非典防治工作,统一调控、调配资源,并对本地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任何单位都要服从领导,按照分工做好防治工作。

(四)群防群控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及各部门在防治非典中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参与,人人参与,形成无缝隙覆盖非典防治网络,使预防控制策略得到全方位落实。

(五)依法防治的原则。用法律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实施有效卫生监督。

(六)科学防治的原则。非典是新发传染病,要不断总结非典防治的成功经验,及时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治对策,指导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水平。同时,要组织全省的优势力量,积极做好对非典的基础攻关研究,提供诊断、治疗、预防的新技术、新药品,从根本上解决非典防治的有关问题。

(七)'五早”的原则。预防和控制非典,应重点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观察、早治疗”的原则,控制传染源和可疑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避免疫情蔓延流行。

四、工作目标

非典防治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防治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疾病监测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体系,筑牢四道防线(以火车、飞机、长途客车的消毒和旅客筛查为第一道防线;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市内车辆消毒为第二道防线;以旅馆、酒店、外来人口居住地和公共场所消毒为第三道防线;以医疗机构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防治为第四道防线),严把五个关口(超前劝阻关、交通工具关、检查留验关、居住关和消毒关),落实各项制度,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观察、早治疗,全面实现“堵住源头不输入,一旦输入不扩散,医护人员不感染,及时救治不死亡”的“四不”目标。

五、编制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和<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关于在医疗机构中统一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

《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隔离实施方案 (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各种污染物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

《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运转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实行首诊负责制的通知》

《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一)指挥机构。各级政府都要成立非典防治指挥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人任总指挥。区域内领导层次、上级单位较多的市(县),应建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各有关机构参与的联合工作机构,领导协调各方共同落实当地防治措施。具体组织制定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预案,认真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建立健全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高效、快速运转的工作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重大问题要向当地党委报告。

(二)工作机构。

1.各级政府建立的指挥机构,要设立防治检疫、科技攻关、后勤保障、农村、宣传、治安交通、外事旅游、教育、市场管理、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具体落实本辖区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

2.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构,具体做好本系统、本部门非典防治工作预案的落实工作。

3.各级各类组织和单位,包括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必须设立责任人、监督员、检查员,具体做好本组织和单位所承担的非典防治工作任务。

二、职责

(一)政府职责。

1.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防治非典工作负领导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实行领导责任制。

2.建立统一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调配,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

3.有效落实中央和上级防治非典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和颁布防治非典的相关政策。

4.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和利用辖区内的一切资源、力量,全力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5.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防治体系,确保非典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6.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依法对防治工作中的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7.要定期发布全省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信息;公开有关的防治政策;组织协调跨市、跨地区的大型防治活动。

(二)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职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对辖区内的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制定和落实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技术、预案;组建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疗、检验监测等专业的专家库,组织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测、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理队伍;组织建立各级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在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和留观室,有效控制传染源;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监测等工作;组建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收集分析有关资料,掌握疫情动态;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卫生检疫等工作,确保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其他部门职责。

经贸部门。制定防治非典有关物资保障预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防治非典医药用品的生产、采购、供应工作;做好物资储备及调节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财政部门。筹集、拨付防治非典所需资金,制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防治非典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制定防治非典宣传工作方案;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防治非典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所做的工作;开展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搞好舆论引导,严格宣传纪律,严格疫情发布和新闻报道制度;审查有关防治非典工作的新闻稿件;动员社会广泛参与防治非典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控制,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涉及非典的违法犯罪活动;承担疫情重点区域的警戒,维护隔离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非典疫情监测和跟踪管理;督查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情况;协助做好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工作;对拒不接受隔离治疗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工商、药监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防治非典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商品的经营,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保证防治药械物品质量;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广告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器械及相关商品的违法行为;查处借防治非典之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受理投诉;组织做好出租车、公共汽车、船舶、车站、码头及城乡集贸市场的消毒工作。

科技部门。制定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及相关政策;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大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等的科技力量协作攻关;统一协调科研中的有关问题,解决科研与临床应用、疫苗等药物研发及应用问题,支持对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校防治非典的政策措施;指导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学校的稳定;督导检查学校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根据疫情和上级的部署,相应调整学校教学工作。

体育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

外事、旅游部门。制定落实外事和旅游工作防治非典的预案;协调处理涉外问题和涉及港澳台地区的防治非典有关事务;收集、反映在我省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感染和救治情况,指导和督促落实外籍人员以及我省因公派出人员的防治工作;督促旅游星级饭店加强外来人员检疫检查和规范登记,落实有关旅游方面的规定,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组织开展正面宣传,增强旅游者自我防范意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对病人的接触者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搞好流调,对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在相关地点设立留验站、卫生检疫站,开展检疫工作;组织做好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机场的消毒工作;开展卫生检疫工作,对每位乘客实施体温测量、健康申报和健康登记,严把输入关口;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

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制定全省农村非典防治预案及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监测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对农村非典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督促指导对跨区农村流动人口、农机作业人员、渔民出海作业等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产品的生产、运销供应。

建设部门。做好建筑工程队和民工防治非典的管理工作;与卫生部门配合指导传染病医院或非典救治定点医院的建设工作;督导公交车辆、集中空调等消毒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计生部门。利用农村基层流动人口监测信息网络,做好外省进入我省农村人口统计分析工作,并对疫情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的防治非典工作,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

(三)基层组织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居)委会,落实非典防治措施。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或隔离工作,协助安排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人员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供给。

行政村(居)委会具体实施辖区内各项防治措施,对居民活动进行登记,对外来人员或返乡人员进行摸底、登记和上报,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观察管理。建立疫情监测点,安排疫情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随时掌握居民、村民的健康状况,在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协助上级政府做好疫情的监测、控制、管理工作。运用各种形式对村民开展防治非典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四)各类机构职责。各类机构均要主动参与非典防治工作,拟订单位非典防治预案,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相关防治措施;建立监测点,明确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随时掌握本单位所有人员外出情况、健康状况以及外来人员的情况;建立宣传栏,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非典防治的知识和法律法规等;坚持日查制度,发现与疫情信息有关的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落实本单位中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对本单位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必需的生活帮助和救济,要关爱他们,严禁歧视非典患者。

(五)公民义务。公民要积极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掌握非典防治的各项要求,主动参与疫情监测,发挥哨点作用,发现疫情主动、及时地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要自觉遵守非典防治的各项法规和要求,既不制造谣言,也不信谣,不传谣。认真落实各项非典防治措施,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好个人防护,主动向周围人群宣传非典防治知识,团结周围人员共同参与防治非典工作。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要率先垂范,深入第一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群众认真落实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防治任务。

三、工作机构

(一)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非典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承担非典防治工作任务,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界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非典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非典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非典防治管理任务。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共场所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任务,必要时可以指定传染病应急后备医院。非典患者定点医院要符合建筑设计要求。

4.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市)人民医院设置传染病专门病区或分院,或者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非典病人的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和留观室,负责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乡镇卫生院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立发热病人留观室,发现可疑发热病人时,及时通知县级医疗机构派专门技术人员诊断或转诊。

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非典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急救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机构应对突发疫情的救治能力。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铁路、交通、民用航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交通道口设置留验站或卫生检疫站。

(二)卫生专业队伍。各级政府要统一调配本辖区的卫生人力资源,从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医学研究、高等医学院校等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建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的专家、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和病原检测等卫生专业队伍。

1.专家队伍。为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预防和治疗中的技术问题,各级政府要成立非典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组)。专家委员会要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内科、外科、传染科、流行病、中医、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要定期开展当地非典疫情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当地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师资培训及技术指导;负责非典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非典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会诊、确诊工作;提供改进非典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各地必须从当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中,抽调精干力量,组建适应当地防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在组建一线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的同时,组建流行病学调查预备队。

驻鲁高等医学院校要抽调部分教师和学生组建成一定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经过培训后,作为省级流行病学调查预备队。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基层组织设立的非典防治,工作的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是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助人员。

省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参与本省首例病例.的调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参与暴发疫情调查、跨市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大型集中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市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参与本市首例病例调查核实;指导和协助县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县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负责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和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及可疑接触者的追踪调查;查清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并对有关暴露场所进行消毒。乡镇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负责非典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管理、隔离医学观察、监督检查等工作。

3.医疗救护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护队伍的组建工作。各定点医院要选择从事呼吸内科、传染科、ICU、外科、麻醉科、护理等专业人员组建三个梯队的医疗救护队伍,并设立专家组、重症病人抢救小组,负责本院非典病人的转运、接诊、会诊、确诊、救治、管理医护人员培训等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医疗救护预备队,以及时增援定点医院的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诊疗队伍,并设立专家组,负责本机构内发热门诊、留观室的诊治与管理、医护人员培训、发热病人会诊、初步确诊、疫情报告、协助病人运转等工作。

4.实验室检测队伍。省和有条件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从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学研究单位、高等医学院校抽调高层次人员组建实验室检测队伍,开展非典血清学检测、分子生物学检测和病原分离与鉴定工作。各市、县要从相关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抽调人员,组建队伍,开展非典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标本的采集、转运、储存等工作。

(三)基层防治机构和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控的防治非典优势,坚持群众参与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调动基层机构和队伍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和行政村都要建立疫情监测点,设立责任人、监督员和检查员,负责本单位非典疫情的监测和登记,相关监测资料的汇总、统计、上报,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政府的指挥机构必须设立督查机构,建立督查制度,组建督导队伍,建立督导检查机制。

各级督查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所管辖范围的非典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各级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承担的非典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本系统内通报督导检查的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辖范围的流行病学调查、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首诊负责制、隔离消毒等非典防治的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督导机构应主动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督导机构应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五、工作运行机制

(一)各级、各类指挥机构、工作机构要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详见图1略)。

(二)卫生系统要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详见图2略)。

(三)卫生专业队伍要形成网络(详见图3略)。

六、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举报、预警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各级防治非典指挥机构要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防治情况和疫情信息。

(一)信息内容。各级收集和上报的信息内容包括;所属辖区的非典疫情信息,防治资源信息,流动人口信息,防治进展信息,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国内外的疫情动态和防治情况信息,国内外的科技研究信息等。

(二)信息来源与收集。各级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提供以下相关信息:监测点监测信息,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实验室检查信息,医疗机构救治情况信息,下属部门或单位上报的信息,相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的信息,监督检查工作信息,通过信息公布渠道获得的信息,社会团体、个人报告或举报的信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文献等渠道获得的信息,上级或外省反馈的信息等。各级上报的信息必须及时、可靠、准确、全面。

(三)信息分析与处理。各级信息管理机构对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汇总,并提出分析意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对信息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或指导意见,对外地来鲁人员、学生、流动人口和返乡民工等特殊人员的情况要及时作出专题分析,提出控制对策,汇总信息结果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应组织非典疫情分析、预测预报和预警专家组,对本地疫情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测预报,必要时发出预警通报。

(四)预警通报与信息发布。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全省非典疫情的预警通报,并根据授权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疫情和防治情况。

2.各类非典相关信息在没有得到证实和得到省政府的正式授权前,实行保密制度。

3.必要时,经授权的市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疫情的预警通报。

4.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应按法定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5.未经授权或未通过正式渠道公布的疫情信息,任何媒体不得随意宣传。

6.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社会动员,认真做好宣传教育、疫情预测预报、预警通报与应急反应、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及重点疫区确定和控制措施、消毒处理等工作。

一、社会动员

在非典流行季节前或出现流行征兆时,各地必须组织开展社会动员工作,以确保整个社会系统尽快进入预防控制工作状态。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在灾害来临之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方位地组织开展防治非典的社会动员工作。

要及时决定并宣布防治非典工作进入紧急状态。通过紧急会议、文件等方式对各部门和相关组织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防治非典工作预案,实施应急工作机制。

(二)各部门和相关组织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迅速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利用有效的形式,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进行动员。

(三)各级、各类机构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立即召开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分析形势,宣传政策,增强职工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班组的作用,加强教育和培训,调动积极性,尽快促进广大职工主动投入到防治非典工作中去。

各基层组织,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等,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广泛宣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大力依靠群众,通过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增强群众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参与到防治非典工作中去。

各基层组织要迅速设立疫情监测点,立即开展监测和追踪管理工作。

(四)各地要经常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全民健身、科普宣传教育“三项”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建立多视角、全覆盖的宣传网络,形成一种具有高密度传播的宣传氛围。

(五)各地的社会动员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

(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全力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各项准备,确保防治工作的需要。

(七)各级卫生部门要立即着手进行战前动员,明确机构职责,组建各类卫生专业队伍,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一旦出现疫情,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到位,万无一失。

二、宣传教育

(一)组织实施。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在当地防治非典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宣传教育工作。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网站等要制定宣传计划,开辟专题栏目,在黄金时段、主要栏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视角、高频率地进行宣传。科协、卫生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宣传教育材料,防治非典指挥部宣传工作组要对宣传材料审核把关。宣传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发信息严格审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要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单位在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防治非典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非典及其他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非典可防、可治、可控的科学知识,搞好个人卫生、室内卫生、环境卫生和自我防护的知识和要求,引导群众自觉锻炼身体、预防疾病,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育群众摒弃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异端邪说。及时转发、转播新华社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及时报道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措施。

(三)宣传重点及形式。宣传的重点应在基层。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重点单位、场所的人群的宣传,使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作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材料、防治指南、张贴画等各类宣传品,在出租车、公共汽车、地铁、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街道、社区、学校、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张贴和发放。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卫生防病宣传小分队,深入社区开展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指导社区卫生防病工作。基层单位都要设立宣传咨询点、宣传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解答群众的咨询。全省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95120),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防治知识的咨询及投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非典咨询电话,同时做好接听值班人员传染病防治及心理卫生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电话接听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严格值班制度,坚守岗位,确保信息通畅。

各地要大力加强防治非典的知识宣传,正确引导,避免民众对非典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本人及家属产生歧视现象。受到歧视对待的公民,有权及时向辖区内的非典防治指挥机构投诉。

(三)救助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简化诊疗程序,按照先诊治、后结算的办法,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各定点医院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实行免费救治,其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收非典患者。

(四)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对从事非典防治医护人员的补助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落实参保病人的治疗费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农业生产资源的筹集与调配办法,加强对在外务工人员较多地区农业生产的扶持和支援,组织各行政村认真做好在外务工人员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帮扶工作。

四、物资保障

(一)组织管理。各地要及时制定防治非典有关物资保障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非典防治过程中疫情控制、流行病学调查、病人救治等各项措施所需的物资供应。

(二)生产、采购、供应和储备。各地要组织、协调区域内的非典防治用品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对防治用品实行统一采购和供应,保障需求。及时启动储备资金和储备系统,认真做好非典防治用品的贮备工作,以保证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非典防治用品生产、销售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确保产品质量。

(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监测。各地在认真做好非典防治用品物资保障的基础上,要加强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粮、油、盐、糖、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监测,并认真做好生产、供应、贮备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五、人力保障

(一)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特别是卫生人力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组建精干的防治非典队伍。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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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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