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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8.06.0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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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药监人[2003]225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03]5号)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03]6号),现对我市开展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职业资格认定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的基本要求

在医药商品购销岗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熟悉本工种职业操作、质量管理规范;掌握医学和药物学基础知识。

二、认定人员范围

(一)医药商品购销员: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事医药商品采购、供应、销售及咨询服务的人员;

(二)中药购销员: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事中药鉴别、收购、验收、保管、养护及购销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二)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5.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学、化学专业,下同)中专学历,从事医药商品购销工作2年以上的;

6.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师(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7.取得从业药师资格的。

(三)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药学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医药商品购销工作2年以上的;

5.取得药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6.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

四、申报材料

申请职业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药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同底片一寸半免冠近期正面半身黑白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于申请表上);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证明有特殊技能的材料、奖励证书、证明证书等;

(六)报名信息卡。

五、认定办法

经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人员予以认定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在全国通用。

六、时间安排

(一)2004年1月5一9日,市内六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到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平区常德道117号四楼)购买申请表和报名信息卡;各郊区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到所属郊区县药监分局购买申请表和报名信息卡。

(二)2004年1月12日--15日,市内六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到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办理认定申请手续;各郊区县单位或个人到所属郊区县药监分局办理认定申请手续。

(三)2004年1月30日至3月底举办职业资格鉴定培训班,具体培训及鉴定(认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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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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