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废止部分医药规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省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遵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对1949年至1986年期间,经商业部、卫生部和我局发布的医药方面规章性文件,已经清理完毕。经逐件复查,决定对清理出的51件规章予以废止(规章名称见附件),以便各地区、各部门了解医药规章的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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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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