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18.06.10 12:30
2090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2001]京经行管字第460号京财经一[2001]106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重组,承担我市医药储备工作的部分单位发生了变化。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规定,我市医药储备管理职能由市经委承担,原北京市医药管理局不再承担此项职能;承担医药储备的原北京市医药公司因股份制改造,重组为北京市医药股份公司。

鉴于上述变化,为确保我市医药储备工作正常运行,经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研究决定,现对市经委和北京市财政局1999年11月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1999〕京经生字第459号)作如下修订:

一、原由北京市医药管理局承担的医药储备管理职责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二、原市医药公司具体承担的医药储备工作由北京医药集团公司承担。

三、增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成员,原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已撤消,不再是联席小组成员。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06.10

2090

2018.12.28

2234

2018.11.28

1823

2018.01.16

1698

2019.01.02

2072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