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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

2018.06.17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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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防范海上渔船碰撞事件,提高渔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防台避灾,减少渔民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的重要性

海洋捕捞的自然条件恶劣,风险较高,特别是近年来作业渔场缩小、渔场与货轮主要航道密集交叉、渔船安全通信设施落后等原因,我省海洋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建设基于自动识别避碰(AIS)、卫星定位监控及通信等技术的渔船救助信息系统,是有效防范海上船只碰撞事故,及时组织渔船防台避风,并在渔船发生事故后迅速组织附近船只互救的重要保证。沿海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二、基本原则

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管理。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由省里统一规划,统一制定建设标准,统一项目验收。具体以市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建设。系统建成后,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二)统筹兼顾,发挥综合效益。建设渔船救助信息系统主要目的是防范海上船只碰撞,提高各级政府应对海上渔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组织渔船互救。系统功能除渔船避碰、定位监控、通信、海上航行及气象等信息接收外,还要开发渔船管理、进出港识别等方面功能,兼顾渔业、海事、边防等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的需求,并为系统功能的升级开发提供方便,努力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

(三)船东为主,政府支持。在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船上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终端设备,是《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是渔船船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促进系统建设加快实施,省、市、县政府对按要求安装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船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建设内容

(一)监控中心。由省级监控中心、4个市级监控中心和25个县级监控中心组成。

(二)自动识别避碰(AIS)系统。在沿海统一建设20座AIS基站;凡60马力以上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运船等均须安装AIS船载终端设备。

(三)卫星监控和通信系统。行驶航程可能超过AIS系统覆盖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渔运船等(一般185马力以上,具体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均须加装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设备。

四、建设时间

2008年底前,争取完成省、市、县三级监控中心平台建设,争取安装1万艘AIS船载终端设备,对编组航行的1-2条带头船安装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设备。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余船载终端设备的安装工作。2010年做好扫尾工作。

从2011年起,我省凡新建、更新、购置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和渔运船,都必须自行安装符合入网条件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

五、建设资金和扶持政策

(一)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必要的硬件设备、配套设施、维护经费、工作人员等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组织技术开发和管理指导。各级监控中心的数据库设备及后台维护委托通信运营商建设和管理。每年向卫星通信运营商支付的监控信息费,按所监控渔船数量,由省、市、县级财政按4∶3∶3比例分别承担。

(二)AIS系统的沿海基站建设由省里负责。船载终端设备省里一次性补助每台800元,各市、县(市、区)应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原则,安排一定的补助。其中舟山市本级、普陀、定海、岱山、嵊泗、三门、洞头、苍南、平阳等县(区)省里一次性补助每台1200元,地方补助资金标准自行决定。

(三)船载卫星监控和通信终端设备。省里一次性补助每套4020元,各市、县(市、区)应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原则,安排一定的补助。其中舟山市本级、普陀、定海、岱山、嵊泗、三门、洞头、苍南、平阳等县(区)省里一次性补助每套5360元,地方补助资金标准自行决定。卫星电话通话费用由渔民自己承担。

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应安装终端设备的渔船数量核定,先下拨80%,待验收合格后,兑现全部补助资金。对船东自行购买符合入网条件的终端设备,各地也应兑现补助资金。

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区)的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省里统一的系统规划组织实施,具体政策由宁波市自行确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要将项目建设纳入渔业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落实工作职责,明确考核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船东和渔民的安全生产教育,动员他们依法安装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通信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边防)、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安全监管、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渔船救助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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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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