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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申请报告的通知

2018.06.2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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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申请报告的通知

近期,我部商财政部下发了《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医发[2010]1号),为做好疫苗数量及所需经费测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测算要求

(一)免疫政策

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对鸡、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鸽子、鹌鹑等家禽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数量

以2008年统计局公布的饲养量为依据,对肉鸡、种鸡、蛋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分别测算。鸡、鸭、鹅饲养量总和应与家禽饲养量统计数一致。

(三)疫苗数量和经费测算方法

1.测算方法

蛋鸡、种鸡:按饲养量,一年免疫3次测算。第一次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初免,第二次用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第三次用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

肉鸡: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免疫。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

鸭、鹅:使用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

鸽子、鹌鹑:根据饲养用途参考蛋鸡和肉鸡的相应免疫程序

2.疫苗补贴价格和免疫剂量

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0.15元/毫升,鸡、鸽子、鹌鹑的免疫剂量0.5毫升/只,鸭、鹅免疫剂量1毫升/只。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0.03元/羽份。鸡、鸽子、鹌鹑免疫剂量每只1羽份。

H5-H9二价灭活苗参照H5N1禽流感灭活疫苗使用,0.15元/毫升, 鸡、鸽子、鹌鹑免疫剂量0.5毫升/只,鸭鹅免疫剂量1毫升/只。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安徽、浙江(含宁波)、上海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或选择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按0.2元/毫升测算。

3.经费分担比例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办农[2004]5号)规定,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分别承担疫苗经费的20%、50%和80%。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湖南湘西、湖北恩施中央补助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口蹄疫疫苗经费测算要求

(一)免疫政策

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地区的牛、羊、骆驼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数量

应免数以2008年统计局公布的饲养量为测算依据。猪、牛、羊、骆驼、鹿按饲养量免疫2次测算。

(三)疫苗数量和经费测算方法

1.免疫剂量:猪、牛、骆驼、鹿2毫升/头、羊1毫升/只。

2.补贴价格:O型口蹄疫疫苗0.155元/毫升,O型-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 0.5元/毫升,A型口蹄疫疫苗0.5元/毫升。由于各生产企业生产的疫苗注射剂量不同,补贴经费按照牛、骆驼、鹿每头份不高于1元、羊每头份不高于0.5元、猪每头份不高于0.31元测算。

3.经费分担比例:按《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财办农[2001]77号),一、二、三类地区中央财政分别承担疫苗经费的80%、60%和30%,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湖南湘西、湖北恩施中央补助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疫苗经费测算要求

(一)免疫政策

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数量

应免数以2008年统计局公布的饲养量为测算依据。按饲养量免疫2次测算。

(三)疫苗数量和经费测算方法

1.免疫剂量: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2毫升/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每次1头份;政府采购专用猪瘟活疫苗每次1头份,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每次1头份。

2.补贴价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0.8元/毫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1.6元/头份;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0.4元/头份,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0.4元/头份。

3.经费分担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50%、80%,地方财政分别负担80%、50%、20%。其中湖南湘西、湖北恩施中央财政补助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广东农垦的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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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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