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建设厅(建委):
今年以来,火灾事故频发,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又有抬头之势,仅2月15日一天,吉林、浙江两省就接连发生两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造成94人死亡、72人受伤,给当地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从严峻的火灾形势来看,近些年来,尽管各地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上加大了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各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滞后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状况仍十分严重,城镇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全国重点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镇、中心镇应当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重点要在建筑密集地区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寒冷地区无法使用消火栓的,可设置消防水鹤。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要采取措施提高能力。缺水地区和年内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并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修建储水设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对市政供水管网水质的污染。已配置的消防车,其性能不能满足实战需要的要尽快增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必须拆除。
(三)加强消防站和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增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难的建筑密集地区,要增建小型消防站.消防装备的数量和性能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尚未建立消防特勤大队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市、副省级市要尽快组建;地级市(州、盟)要积极组建消防特勤中队;县(市)要创造条件设立消防特勤班(组);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的乡镇要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站房、训练场地和消防装备等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兼职消防队要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装备。
二、工作步骤
(一)成立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接此通知后,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调查摸底、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
(二)调查摸底。2004年6月底前,各地要对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现状认真调查摸底,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工作保障措施。各地要于2004年7月底前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
(三)督查验收。各地要对辖区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2005年2月初,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地方消防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并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连同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3月25日前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