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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新余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

2018.07.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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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新余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的《新余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新余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为了认真吸取“9.25”抚州本色精英会所火灾事故的教训,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迎接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确保我市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特制定新余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一、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除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外,并责令停业整改:

㈠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或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㈡堵塞疏散通道或锁闭安全出口的;

㈢包房未开设可开启外窗而在使用的;

㈣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㈤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排烟设施而未设置的;

㈥拆除、关闭或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致使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止使用的;

㈦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㈧在营业场所内燃放冷(热)烟花或使用明火的。

二、酒吧、音乐茶座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除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外,并责令停业整改:

㈠安全出口设置数量、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或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㈡堵塞疏散通道或锁闭安全出口的;

㈢包房未开设可开启外窗而在使用的;

㈣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㈤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排烟设施而未设置的;

㈥拆除、关闭或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致使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止使用的;

㈦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㈧在营业场所内燃放冷(热)烟花或使用明火的;

㈨超过额定人数的;

㈩非固定桌椅影响安全疏散的。

三、网吧、电子游艺厅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除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外,并责令停业整改:

㈠堵塞疏散通道或锁闭安全出口的;

㈡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㈢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排烟设施而未设置的;

㈣拆除、关闭或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致使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止使用的;

㈤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㈥通宵上网或在场所内留宿的。

四、桑拿、按摩场所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除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外,并责令停业整改:

㈠堵塞疏散通道或锁闭安全出口的;

㈡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㈢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排烟设施而未设置的;

㈣拆除、关闭或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致使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止使用的;

㈤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商场、市场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当场或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

㈠堵塞疏散通道或锁闭安全出口的;

㈡防火分区不到位或摆放货物影响防火分区的;

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㈣拆除、关闭或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致使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止使用的;

㈤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㈥储存、销售大量易燃、可燃气体、液体物品的。

六、宾馆、饭店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当场或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

㈠堵塞疏散通道或锁闭安全出口的;

㈡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㈢拆除、关闭或损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致使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止使用的;

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的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其它公众聚集场所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也应依法实施停业整改:

对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或作出停业处理后又擅自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由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单位或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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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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