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厅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交通厅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火灾隐患,保护人民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良好的工作、生产秩序,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积极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手段创新,有效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消防安全万无一失,为建设“平安交通”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动员全员参与,抓基层、抓基础、抓防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落实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把厅直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章 厅直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积极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厅安委会消防分委会对厅直单位消防安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厅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提供单位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范;
(五)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履行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厅直各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单位的副职担任,直接对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需要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领导管理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六)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七)完成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厅直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并按规定设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需要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防火意识和技能;
(六)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所有消防器具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七)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制订单位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八)负责组织特殊工种和危险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
(九)组织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员学习和训练,具体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业务管理;
(十)组织员工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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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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