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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2018.07.1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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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事故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构建消防安全监督网络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是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市、区(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总责。二是要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落实消防规划,解决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伍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三是要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和量化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制定消防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落实考核奖惩措施。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报告督查制度,各镇、街道办每月要将本地区上月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区政府,各区(经济功能区)、市政府职能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市政府每年组织对下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四是建立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倒查问责,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每宗重特大火灾事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政府各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消防安全监督网络。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建立日常防范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具体分工如下:安监部门负责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非煤矿山;工商部门负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办理工商登记、年审工作时应依法审查有关消防手续;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烂尾楼盘和城市供气站、库、管网,并负责对燃气充气员的管理;文化部门负责电视台、电台、广播站、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单位,并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督促公共娱乐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教育部门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卫生部门负责各类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星级饭店、重点旅游景区(点);人防部门负责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海事部门负责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交通部门负责公路、铁路、水路、港口、民航、城市公共交通;各镇、街道办负责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和镇村、城中村、“三小”场所、住宅小区、出租屋;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确定的消防重点单位,并指导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场所,按属地管理和“谁出租,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监管。

(三)强化单位消防主体责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措施。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要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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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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