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7.13 17:32
167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是《消防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新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工作,全面推动消防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2006)59号)精神,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促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经济发展较快的银川、石嘴山市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其他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防止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的做法。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经费保障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统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主动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三、工作目标

(一)填补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空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到2010年,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成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

(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9年末,年生产总值超过1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10年末,其他建制镇、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三)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和人口较多的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四)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快城乡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需要,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07.13

1676

2018.07.12

1689

2017.11.30

1961

2018.07.13

1611

2018.07.14

1598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