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减少农村火灾隐患,由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共同编制的《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可在http://www.gzjs.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建设厅科技标准处。
贵州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贵州省农村村寨消防导则(试行)
1总则
1.0.1 为加强农村消防规范化制度建设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减少农村火灾隐患,预防农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消防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寨(以下简称“村寨”)的规划编制和消防建设及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本导则,同时还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0.3 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应按照保护自然历史原貌、文化传承、民族民居风格的原则编制消防规划。
2村寨火灾风险等级
2.0.1 村寨应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程度划分火灾风险等级,村寨火灾风险等级分为A级、B级、C级:
A级,村寨绝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且建筑密度较大,极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B级,村寨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建筑密度较小,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C级,村寨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以上,不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村寨火灾风险等级由当地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成组布置的可燃结构建筑不宜超过30户。当超过30户时,应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对村民居住建筑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结合道路、河流、景观、常年风向等合理布置防火隔离带。对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修建高出建筑物500mm 以上的防火墙。
2.0.3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的村寨,堆量较大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设置在村寨外,且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堆垛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3新建建筑
3.0.1 村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的有关要求。
表3.0.1 村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木结构建筑 其它建筑
木结构建筑 10 8
其它建筑 8 6
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防火保护措施,且不正对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
2两栋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独立实体墙,独立实体墙高度应高出两相邻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不小于500mm,其长度大于或等于两相邻建筑较长一面的外墙。
3.0.2 当相邻建筑符合下列情况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相邻建筑之间的山墙满足防火墙要求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 mm ;
2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为不燃烧体;
3两相邻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
3.0.3 新建建筑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3.0.4 有雷击危险的村寨应规划建设防雷设施。进行防雷规划编制、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3.0.5 建筑之间不宜设置连接顶棚,当需要设置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
3.0.6 建筑内部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砌至屋顶。
3.0.7 建筑大于三层及单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多层农村建筑,其防火设计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 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3.0.9 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通行道路的路面宽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地。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消防车道的村寨,应设置满足消防摩托车通行条件的道路。
3.0.10 建筑物距成片林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0m。
3.0.11 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的乡村旅舍建设,按照《贵州省乡村旅舍建设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4改建、扩建建筑
4.0.1 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的村寨,应将室内电气线路改造和既有厨房建筑不燃化改造列入改造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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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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