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推动落实省综治办、公安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公通字〔2007〕188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确定宜兴市官林镇等4个镇为市级试点单位,江阴市华士镇等8个镇(村)为县级试点单位。为认真做好这项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完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自防自救体系、夯实农村消防基础、控制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开展,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财政局、农林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在市消防支队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各地要成立试点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根据《无锡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参考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抓紧实施,及时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7月10日前)
各地要抓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指导试点单位贯彻《标准》。各地动员部署情况于7月15日前报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11月30日前)
各地试点工作组要及时深入试点单位宣传贯彻《标准》,研究安排试点工作,督促试点单位按照标准要求自我检查、自我完善,逐项落实。试点期间,各地公安消防、建设部门要定期赴试点单位现场指导,必要时蹲点指导,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质量。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
(三)总结验收(12月份)
12月上旬,各地要对照试点建设标准,对试点乡镇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各地要继续督促完善,确保尽快达到标准。期间,市政府将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试点工作经验,并纳入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统一考评。
四、工作要求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具体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及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造等新农村建设实事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加强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建设,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农村防御火灾的能力。各级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标准》,结合实际,逐项细化量化,认真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积极协调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无锡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参考标准
一、消防组织建设
(一)乡镇成立由安监办(站)、公安派出所、工商、财政、企管、农机、村镇建设、水务、电力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
(二)行政村、组成立由村主任、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警务室民警等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兼职消防安全员,组建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村民防火灭火能力。
(三)驻镇、村企业、场所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结合新农村建设乡镇规划全履盖工程和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在乡镇建设规划编制或调整时,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规划和建设。
(二)消火栓、消防取水码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能满足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