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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2018.07.25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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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自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未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先天性”火灾隐患等问题。为了切实推动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9年6月12日-6月25日。

二、检查内容

(一)市(县)文化、工商、安监部门是否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重点和内容之一。

(二)市(县)文化、工商部门是否建立本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台帐登记,是否掌握已经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三)全面检查梳理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核查是否有漏管、漏控现象。

(四)进一步统计和完善专项治理工作中建立的台帐底数,核查是否分类建档,是否准确填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五)逐一核查每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如实记载监督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六)对集中整治阶段检查发现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等火灾隐患进行实地检查,核查是否已按要求整改合格。

(七)核查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

(八)核查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九)核查市(县)文化部门是否对公安消防部门抄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许可证。

(十)市(县)工商部门是否对公安消防部门抄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十一)是否建立专项整治部门间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工作任务非常艰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克服厌战畏难情绪和松懈麻痹思想,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要通过“回头看”工作,切实解决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改善消防安全环境,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对于组织不力,消极怠工,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较突出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消除隐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相关规定,用足用好新的执法手段和处罚措施,严格治理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下达消防法律文书,依法从严处罚;对检查发现不及时消除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要坚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书面报请市(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三)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在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市(县)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合力整治火灾隐患。对做出停产停业处罚的场所,消防部门要及时抄告文化、工商部门,文化、工商部门要及时取缔或吊销相关证照。6月18日至19日,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主要以检查社会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为主。6月22日至24日,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的档案资料进行专项检查。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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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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