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辽宁、山东、陕西、四川、内蒙古、天津、湖南、上海、浙江、吉林、湖北、广西、江苏、河北、宁夏、青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安财字〔1998〕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4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
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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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企业名称 │金额│所在地│
│ 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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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东北公司││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兴盛小│
│ 1││ 28 │区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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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济南公司│ 20 │济南市(经七)纬九路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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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陕西公司││西安市友谊东路124号泛亚│
│ 3││ 10 │大厦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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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厦门公司││厦门市松柏小区翠湖村写字楼│
│ 4││ 20 │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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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分公司│ 15 │成都市北教场后街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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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内蒙古公司│8 │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西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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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天津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商贸城中1│
│ 7││ 7│楼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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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湖南公司││长沙市芙蓉中路269号华联│
│ 8││ 12 │大厦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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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上海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北支路375│
│ 9││ 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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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浦东││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315│
│ 10 │分公司│ 30 │弄2楼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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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泰安││泰安市虎山路39号│
│ 11 │分公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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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浙江││杭州市杭海路淀江路2号4幢│
│ 12 │分公司│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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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吉林││长春市延安大街15号│
│ 13 │分公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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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武汉││武汉市江汉区上青路上牯牛洲│
│ 14 │分公司│ 20 │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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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9-1号│
│ 15 │分公司│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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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宁波开发区工程处││宁波市小港伦敦楼B座521│
│ 16 ││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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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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