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制定的《关于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加快推进全市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现就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设功能完善的远程监控系统,形成科学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提高,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促进全社会预防和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工作目标
按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和公安部《推进和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当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其中,地级城市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2011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应当在2011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中心建设,以及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联网工作;无条件的,可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联入地级城市远程监控中心,2012年底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
三、联网范围
根据《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规定的联网范围,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
四、工作要求
1. 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从业条件,严格落实运营各项管理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2. 规定联网范围内的单位或自愿联网的单位其监控系统应由系统运营商统一施工、统一安装、统一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并网运行。
3. 联网单位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达到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联网。联网范围内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时,其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联网条件。
4.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联网和系统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网络连接和网络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5. 系统联网、监控和设备维护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