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8年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2008年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2008年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决定自现在起至2009年3月底,在全省开展冬季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普查、摸清底数、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消除隐患、稳定火灾形势的总体要求,以降低火灾总量、遏制重特大火灾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救援力度,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损失,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地下营业性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或场所;举办各种庆祝活动、大型活动的场所。
(二)治理重点: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照)经营现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是否配备到位和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重大火灾隐患是否彻底整改。
三、治理措施
(一)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整治力度。未按要求办理消防手续的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营业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依法追究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场所内消费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坚决予以清理,并责令停业整顿;违法装修或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责令停业整改;在营业场所内燃放烟花、动用明火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举办各种庆祝活动、大型活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责令停止举办。
(二)加强对经营与住宿、储存一体场所的管理。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违规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要清理留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理;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要立即清理;违法搭建违章建筑的,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
(三)强化对易燃易爆单位的整治。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公安、建设、规划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限期搬迁。
(四)全力做好遗留火灾隐患的整治。各设区市在北京奥运期间遗留的火灾隐患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对因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停止营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单位,要逐一督促整改,未整改销案的,不得恢复营业、施工或使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挂牌督办,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0月31日前),省政府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对冬季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市、区)按要求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层层动员部署。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3月20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3月21日至31日)。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各地工作总结于2009年3月30日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311-89181512、89181157)。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组织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认真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机关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与督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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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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