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部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摘录)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云南省转业建设委员会:
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我们经过征求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和中央内务部的意见以后,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
2.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包括直接转业或复员后转入)以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他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规定的精神,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自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革命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3.由部队经过复员生产以后才转入企业工作的,如果复员后和未转入企业前是参加农业生产的,或者暂时没有参加生产的,不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此一段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包括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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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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