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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工作的通知

2018.08.1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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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8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消防法》,切实做好我区当前的消防安全工作,推进全区消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科学领会修订后《消防法》的重要意义

本次《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和规范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消防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科学化和法治化进程。

二、科学研判,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基础差、底子薄、发展落后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改观,消防事业整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仍然是我区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2008年的消防工作责任状考核验收工作,暴露出一些重点问题。如社会上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比较淡薄;部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经费投入不足,城镇公共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人员密集场所和林业职工聚集区火灾形势十分严峻;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普及程度不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全区消防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多措并举,推动全区消防工作实现新跨越

(一)立足长远,逐步完善政府部门领导责任体系,建立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所属部门、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将消防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切实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林区城镇的消防工作,明确事权划分。多年来,我区林区消防监督工作存在失控漏管现象,加上林区住宅耐火等级低、无消防水源、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存在大量问题等因素,各类火灾事故频繁发生,林区消防安全现状堪忧。针对林区消防工作的特殊性,林业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本着“家火山火一齐防”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突出抓好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加强对林区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林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是规范对大型电力、化工等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要从维护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出发,紧密结合我区大型电厂、铝业、化工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实际,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见内政办发〔2008〕7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大型电力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针对大型工业企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全区所有大型工业企业进行调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并要求限期补办有关消防审验手续,申请消防验收,尽快补毕旧帐。

三是加大对未经消防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整治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督促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46号)要求进行审批,督促发展改革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和验收关,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督查力度。力求通过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坚决把住建筑工程火灾隐患的源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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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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