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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2018.08.1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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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6号)精神,促进政府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盐城”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要求;建立以政府网站等为依托的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消防执法联动,共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使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机制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内容。

(二)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与公安消防部门相关信息的互通工作。

(三)建立消防违法行为通报移送机制

各相关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通报、移送有权部门进行查处。

(四)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机制

各级政府对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三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要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

(五)建立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盐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和《盐城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灭火救援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贯彻落实《通知》的牵头单位,应定期检查、通报协调机制落实情况,市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工作。

二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消防监管工作职责,明确协调机制运用的具体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职责明确、程序严密、高效运转。对未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而导致严重火灾隐患,以及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加大检查考评力度。市政府已把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实施情况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检查考评。各地、各部门也应将协调机制建立实施情况纳入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内容。

四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主动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各级政府网站、信用监管平台等应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推动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工作职责(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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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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