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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粮食化肥铁路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

2018.08.24 12:57
1984

关于加强粮食化肥铁路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各铁路局:

去年下半年以来,铁路部门克服运力紧张的困难,加大力度,采取措施,积极抢运粮食、化肥,为缓解部分地区粮食、化肥供求矛盾做出了贡献。近期,国务院召开粮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加强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化肥供应工作。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稳定粮食、化肥的市场价格,切实降低粮食、化肥运输费用,进一步促进粮食、化肥市场流通,现就加强粮食、化肥铁路运输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督和价格自律。铁路企业在运输粮食、化肥等物资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和价格自律,按照国家规定的运价项目、标准与托运方结算,严禁各种名目的乱加价、乱收费;运输代理企业不得代理粮食、化肥、农药等货物的铁路运输,不准将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合并办理;延伸服务收费要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现行粮食、化肥运输优惠政策。铁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粮食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的规定,以降低粮食运输成本;对具备化肥经营资格的企业运输的农用化肥,不分所有制性质,一律执行现行运价优惠政策,以切实降低化肥运输费用,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

三、开展粮食、化肥铁路运输价格检查。粮食主产、主销区和化肥大型生产企业所在地、进口化肥港口交货地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对铁路运输企业及多种经营企业自今年以来粮食、化肥运输价格和收费的检查,对于未执行现行铁路运输优惠运价政策的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的行为,严厉打击以车谋私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铁路运输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一是建立铁路运输价格检查重大信息通报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铁路局在价格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铁道部报告;二是建立铁路运输价格检查联动机制,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铁路运输价格执行和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三是对触犯党纪、政纪、法律的行为,要及时提请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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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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