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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意见的通知

2018.08.30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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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国发[1993]45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货物运价提高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稳定物价、稳定经济、稳定大局出发,努力消化提价的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切实安排好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严格控制下半年提价项目的出台,防止出现混乱。

农用平价油和农用薄膜执行调整后的运价,企业出现难以消化的困难,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抓紧算帐报告铁道部,争取返还部门提价款弥补亏损。

二、铁路部门要狠抓路风建设,大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格按照1993年5月8日铁道部《关于制止乱加价乱收费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执行。铁路运输价格和杂费管理权限一律以《铁路法》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管理目录为准,不准越权定价,乱加价、乱收费。

三、铁路货运提价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和杂费的监督管理,对越权定价,滥加价、滥收费的行为,物价检查机关要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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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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