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各铁路局:
近年来,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迅速增加,穿越铁路道口越来越频繁;同时火车的密度和速度也逐渐提高,铁路道口上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应立即解决这一问题”的指示精神,现制定《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发布施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广为宣传,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和广大群众严格遵守,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附:铁路道口通行规定
为了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现对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停留。
二、遇有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报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最外股钢轨外侧五米以外。
三、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车辆、行人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四、通过设有道口信号的铁路道口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过;
(二)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
(三)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车辆、行人必须按第三项规定通过。
五、凡违反本规定,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危害运行安全,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交通规则处理,由此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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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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