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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9.08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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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甘肃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涉及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防治工作预案。预案的启动及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形势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确定。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宣传非典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非典的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迅速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总责;非典应急处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街道)4级负责制;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在各级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依靠科技,有效防治

坚持依靠科技防治非典的策略,加强临床救治、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实现防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四)依法管理,加强督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典防控、疫情报告、隔离防护、救治工作等实行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应急处理领导体系

省、市(州、地)、县(市、区)3级人民政府成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卫生、计划、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科技、农牧、民政、计划生育、经贸、建设、交通、铁路、民航、劳动保障、人事、环保、工商、物价、质监、药监、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监察、驻军和武警等部门参加,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典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防治工作。各级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级设立9个工作组,即综合组、防治组、宣传组、市场监管和药品保障组、社会治安组、农村组、教育组、科技组和兰州组。

二、工作组职责

(一)综合组:由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财政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省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并负责协调和落实工作;制定和修订全省防治非典工作预案;负责重要会议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工作;负责有关文件、报告、讲话稿、上报信息、会议纪要、每日动态和简报的起草、审核、印发工作,以及文电的及时、有效运转;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协调、落实防治非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用品的购置和办公经费的管理使用;安排人员值班,提供后勤服务,保证办公室工作正常进行;协调、支持其它各组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防治组:由卫生、交通、建设、旅游、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驻军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全省各市(州、地)非典防治措施的制定、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出现重大疫情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防止疫情扩散;拟定临床工作预案要求,协调和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制定非典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隔离防护原则和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的技术要求,组织各地临床专家不断总结、交流临床工作经验,完善相关技术文件,提高医疗救治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指导全省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调查工作,制定和修订非典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疫点疫区的强制隔离标准和规范;负责指导医护、疾控、卫生监督和防治非典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负责各市(州、地)非典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全省客运汽车、铁路客车和民航飞机等重点部位和流动人口的卫生检疫,以及检疫站、留验站的设置工作;负责非典防治工作重要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培训全省非典疫情处理、临床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师资队伍;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宣传组:由宣传、卫生部门组成。负责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宣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全面健康教育,报道防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统一向社会发布全省非典疫情和防治工作信息;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明新闻纪律,审核有关防治非典的宣传和新闻稿件,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各有关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协调和联络;负责有关宣传资料的编印、发放;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市场监管和药品保障组:由经贸、工商、物价、药监、质监、医药部门组成。负责落实防治工作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及相关物品的供给计划和方案,共同做好采购、调配和管理工作;做好防治非典药品生产、储备和市场供应工作,密切跟踪临床用药品种和数量变化动态,加强对相关药品市场需求的检测分析,制定紧缺应对药品的工作预案,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医疗物资保障;加大市场监督力度,协调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和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确保市场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社会治安组:由公安、武警部门组成。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打击趁机造谣惑众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为防治非典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强化各地治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重点人群及重点区域的隔离,以及隔离区内除医疗以外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隔离措施的有效实施;负责疫区局部交通布拉、管制、限制车辆和人员流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维持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农村组:由农牧、发展计划、劳动保障、民政、计划生育部门组成。负责收集和掌握农村疫情,了解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动态,督促各地对务工返乡人员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加强对农村非典防治知识的直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健康防护意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农村经济困难非典患者治疗的经费补助手续,使他们及时得到治疗;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城市农民工中非典患者的救治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教育组:由教育部门组成。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非典防治工作,做好加强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收集和掌握教育系统的非典疫情,及时上报;加强高校疫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和报告防治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科技组:由科技、卫生、教育、药监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我省防治非典科技攻关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整合省内科技资源,发挥地方科技优势,组织科研力量进行科技攻关;统一协调全省防治非典科研的有关问题;开展与其他省市非典科技攻关的合作与交流;组织申报国家和国际合作课题。

(九)兰州组:由兰州市自行组成。负责做好兰州地区非典防治工作的协调和支持;负责督促兰州市非典防治工作预案的落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专业队伍及职责

(一)专家组

预防控制专家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从事疾病控制管理、流行病学、病毒学、细菌学、检验、消杀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病例判定,分析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

医疗救治专家组:由综合医院中从事呼吸、传染病、内科、儿科、放射、检验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病例的临床诊断,提出治疗方案,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专家组负责疫情态势评估,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启动或终止预警的建议,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应急队伍

疫情处置队:由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流行病调查、消毒灭菌、病毒检验、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承担非典的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救治队:由各综合性医院中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护士、医技等人员组成。

(三)卫生监督执法组

由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卫生监督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非典防治管理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开展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食品卫生、水源卫生、大型活动场所、车站、候车(机)室、学校、消毒灭菌产品、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等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各级应设立相应的专家组、应急队伍和卫生监督执法组,承担本辖区非典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工作。应急队伍受当地非典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必要时,接受上级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调遣。

四、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非典疫情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组建专家组、应急队伍和卫生监督执法组;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开展传染病防治管理监督执法;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非典疫情应急处理的演练;会同交通、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采取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

计划部门: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和疫情信息报告机构的建设计划和立项;负责对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后备医院及传染病院、传染病科的建设改造。提高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应急处理能力。

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非典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的经费;对病人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报刊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体对非典预防知识、防治对策的宣传报道;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报道政府发布的疫情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时逃离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交通、卫生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校内健康教育和疫情监测工作,落实学生晨检制度;在住宿学生较多的大专院校,设立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对发热病人进行医学观察。

经贸部门;负责生产、生活必需物资的调动,特别是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和防护设施等物资的生产、调动和储备,保证非典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计生部门: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协助做好民工外出返乡人员的监测、登记和信息反馈。

民政部门:负责政府救济物资和社会捐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筹集社会低保人口和进城民工中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负责非典病例的遗体就地火化事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参加医疗保险人口中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病例、疑似病倒在治疗期间以及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建设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非典健康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施工民工的住宿条件;严格控制施工民工的流入和流出,做好登记和排查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非典健康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对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的消毒和卫生检疫;对管内车站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车站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农牧部门:负责农村和牧区的非典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外出返乡人员的统计、管理;做好动物检疫和农机具的消毒工作;负责民工流入流出的登记、信息反馈。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外事部门:负责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感染非典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国外机构、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捐助接收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稽查,确保人民生产生活必需品,特别是防治非典物资的正常供给和市场秩序。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生产、供应、储备、调拨实施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市场商品,特别是防治非典药械价格的监督检查,平抑物价,维护物价稳定。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和旅游景点的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根据疫情信息,引导旅游人群的合理流动。

铁路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和列车卫生检疫工作。对管内车站环境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开展对乘务人员和乘客的预防知识的宣传;在往来重点疫区的列车上加派检疫人员,在铁路站点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民航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对机舱、候机室定期进行消毒;对乘务人员和乘客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负责乘客《健康申报表》的发放、查验、收集,在机场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国境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发现有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通报卫生和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中的演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工会、妇联、团委:负责组织广大职工、共青团员、妇女和儿童协助各级政府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典预防控制工作。

驻甘部队:负责部队的非典预防控制工作。部队医院发现的地方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要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报告。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预警

一、疫情监测

(一)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非典疫情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监测点,指导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疫情信息,掌握疫情动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二)监测点设置

各级设立的非典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后备医院以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均应主动开展非典疫情监测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监测信息。

(三)监测网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系统的建设,配备必要的疫情监测报告设备,保证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经费,充分发挥监测网络的作用,及时发现、报告非典疫情。

二、预警分组

根据非典疫情流行强度、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实行三级预警制度,即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是指局部地区发生非典病例,尚未发生续发病例。

重大疫情是指发生了非典续发病例或疫情发生在1个市(州、地)的2个及2个以上县(市、区)。

特大疫情是指省会城市发生了非典续发病例或非典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市(州、地),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接到首例非典疑似病例报告后,疫情发生地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6小时内,省卫生行政部门在1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判定;省级专家组根据地级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所掌握的信息,对疫情流行现状和趋势进行评估,判定和调整预警级别,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同时启动干预案,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处于紧急状态。疫情所在地地、县级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接到预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部分 疫情的报告与公布

一、疫情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二)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卫生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非典疫情。

(三)报告内容;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

(四)实行日报、零报告制度:非典流行期间,根据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非典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疫情信息分析及处置

一般疫情: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深入疫区,掌握疫情情况、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重大疫情:疫情发生地的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疫区,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并及时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组深入疫区,掌握疫情情况,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特大疫情:除疫情发生地的县、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并及时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外,省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和应急队伍,深入疫区,协助、指导疫情控制工作。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掌握和分析全省及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和信息资料,并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和相关资料;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情况和发展趋势,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预警建议,发布一般、重大和特大预警信息,同时启动本预案,防治领导小组处于紧急状态。疫情所在地的县、地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指令后,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未发生疫情的地区要严密防范,防止疫情的传入。必要时,各地的应急队伍要服从上级的统一调遣,支援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控制工作。

三、疫情通报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地级卫生行政部门、驻甘部队通报疫情。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辖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做好非典疫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向毗邻的省、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四、疫情公布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合同省委宣传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各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省级公布的疫情信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疫情。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第五部分 预防与控制

一、流行病学调查

(一)病例个案调查。当发现疑似病例后,当地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追踪管理。对密切接触者,应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密切接触者调查表》,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一般接触者,做好相关情况的登记。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判定标准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

如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密切接触者去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该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个案调查表》和《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录入,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级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病例的分类

分为: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执行。

三、首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判定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辖区内首例非典疑似病例的报告后,应于6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判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级首例非典疑似病例的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将结果以最快方式报告卫生部。非首例非典病例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专家组进行判定。

四、搞人的隔离

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对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隔离并实施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五、标本采集

医疗机构对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要采集痰液、血清等标本,标本采集使用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六、消毒处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观察病例及其尸体、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严格消毒处理。

医疗机构内的消毒和运送病人的隔离救护车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

疫点的消毒由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

发生非典疫情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交通工具、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人群聚集场所等公共场所实行预防性消毒,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感染控制原则》、《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和《公共场所、学校、托幼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消毒管理规定等执行。

七、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发生一般疫情时,发生地地区实施公路交通卫生检疫。发生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时,全省实施公路交通卫生检疫。周边省份发生疫情或有继续扩散和传播的趋势时,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实施省际间公路交通卫生检疫。

八、疫情的应急处置

(一)毗邻省(市、区)出现非典疫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实施卫生检疫制度,严防疫情传入。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疫情省份的信息沟通,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二)出现一般疫情。由疫情发生地县级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相邻县(市、区)要严密防范,加强人员出入监控,逐户排查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并每日测量体温,防止疫情的传入。省、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专家为防控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出现重大疫情。由疫情发生地地级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防控工作。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农村实行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的三级联防责任制,建立以村委会主任为负责人的监控点,确定疫情监测报告员,每日将监控情况上报乡政府。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取消婚丧嫁娶宴请活动,禁止集市、庙会等活动。学校实行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制,建立师生、员工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当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停课措施。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要坚持严格消毒制度,必要时责令停业。交通、铁路、民航实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制度,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对司乘人员和乘客定时检测体温,发现非典可疑人员和密切接触者时,采取就近就地隔离观察、治疗,对乘运工具立即进行消毒处理,防范疫情传播。建筑工地实行业主负责制,确定疫情监测报告员,每日对民工测量体温,对民工居舍进行定期消毒,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措施。相邻市(州、地)要及时沟通信息,严密监测,加强联防联控,严防疫情传入。省有关部门应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四)发生特大疫情。由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防控工作,除落实好重大疫情控制措施外,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群防群控。实施单位、厂矿、学校、街道、乡村、社区、楼群各自为战的防控策略。必要时采取相对隔离的措施,严格控制人口的流动。经当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除一些重点行业和岗位外,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的措施。并请求国家予以技术、物资、经费的支持。

第六部分 医疗救治

一、预检分论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设置

各医疗机构要设立预检分诊点。各市(州、地)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指定或保留1所定点医院和1所后备医院。发热门诊兰州市保留7所,其他市(州、地)各保留1一2所,县(市、区)设立1所。

当发生一般疫情时,根据需要启用县级医院传染科或地级定点医院集中收治病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交通要道应设立旅客卫生检疫点和留验站。发生重大、特大疫情时,除启用定点医院外,根据需求启用后备医院。

二、病人的诊断

各医院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测量体温,甄别发热病人和非发热病人。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时要认真鉴别是否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初步诊断,如诊断为非典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专家组进行判定。

疑似病例的排除由县级专家组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的排除由市级专家负责,疑难病例的诊治和排除可由省级专家组指导。

三、病人的救治

实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原则。采取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方法,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一)判定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应立即用隔离救护车转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一时无法判定的,医疗机构可就地隔离治疗、观察。

(二)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治疗和出院,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执行。

(三)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对农民(会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实行免费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具体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执行,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

四、医院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二)医疗机构负责对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非典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由民政部门就地火化。

(三)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确需探视时,应按照病房医务人员防护要求进行。

五、实验室检测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承担非典病毒和血清学检测工作。承担实验室检测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

第七部分 保障与督查

一、保障

(一)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建立非典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医疗器械、药品、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省、地级财政部门对贫困县的非典防治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二)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非典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强化业务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非典防治实战演练的组织指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消毒、病人转运、医疗救治和群防群控全过程的技术演练,增强应急反应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宣传保障

正确把握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科学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大众传媒的宣传优势,利用咨询热线、板报、宣传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及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非典可防、可治的认识水平,解疑释惑,消除恐慌心理,保障社会稳定,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爱国卫生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以预防非典为重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把整治城乡内外环境卫生,彻底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作为重点,大力宣传和提倡讲究家庭和个人卫生,克服不良卫生习惯。

二、督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查组,对辖区所有单位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尤其要对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组织措施、防治措施、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督查组深入疫区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及公共卫生场所的执法检查。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根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明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各级各部门在防治非典工作中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情况进行监察,凡因措施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者,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部分 附则

一、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甘政办发[2003]33号)同时废止。

二、本预案由甘肃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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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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