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22号
鲁政办发[2002]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计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山东省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山东省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一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结核病是一种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是我国政府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近年来,结核病在全球的广泛流行,已引起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关注,成为世界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国结核病疫情相当严重,部分地区已有蔓延趋势。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从1981年开始,就将结核病防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992年以来,我省成功地实施了世界银行贷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技术措施的实施,覆盖了全省所有县(市、区),大大提高了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和治愈水平,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由过去的不足50%提高到90%以上,为今后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流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任务还很艰巨。一是疫情出现回升趋势。据2000年第四次全省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我省肺结核患病率为311/10万,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病率为121/10万。据此测算,我省现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28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约11万人。二是一些地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仍然认识不足。三是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尚未建立,经费投入不足。四是各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防治工作能力还不适应当前防治形势的变化和工作任务的要求。五是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个别地区结核病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肺结核病患者发现率较低,有相当一部分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得不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六是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不够普及,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有待提高。七是由于流动人口骤增、耐药结核病蔓延等因素的影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增大。
二、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发现和归口管理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扶持。
(二)总目标。到2005年,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完善的省、市、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工作体系,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12.7万人;到2010年,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21.6万人。
(三)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指标。
1.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2.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3.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4.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O%。
5.到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6.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大中小学生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到2010年全民达到80%,大中小学生达到90%。
三、采取积极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积极发现和治愈结核病患者。
1.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积极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各地要尽快改善痰菌检验系统,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培训痰检工作人员,使全省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实验室具备痰涂片检查和结核菌培养能力,提高结核病人确诊率和发现率。对流动人口、羁押场所、厂矿企业、学校等易感人群、高发地区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的筛查和可疑症状者检查,对与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接触密切的儿童,应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采取预防性治疗的技术措施。
2.对涂阳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直接面视下短程化学疗法(DOTS)。要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激励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有关医务人员对患者规则服药所承担的责任,提高患者的规则服药率和治愈率,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3.按照实施省级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制定并采用全省统一化疗方案,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供应系统。
4.建立健全结核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借助山东防病网络平台,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二)加强协作,落实肺结核病患者归口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综合医院与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协调,建立肺结核病患者转诊体系,规范和完善转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各地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扩大受教育面,提高知晓率,形成全民参与防治结核病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各地要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同时,要加强引进、应用和推广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方面的工作,通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一)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严禁用项目经费冲抵结核病防治机构事业费和人员工资,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继续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抗结核药品的效价与质量。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服务,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重视在校学生的结核病防治,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结核病健康查体工作,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患者中的贫困户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使其尽早脱贫。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与治疗,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工作特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要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进行系统的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实施省级结核病控制项目。为实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各级财政应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结核病防治资金的机制。从2002年起,要按照《规划》和实施省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实行分级承担的原则、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要确保用于完成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实验室建设、监测、常规督导、宣传、培训、科研、专项调查和对贫困地区工作的扶持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市、县(巾、区)级财政根据防治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十五”期间我省结核病防治经费不低于“九五”期间的投入。要加强经费管理,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省级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以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考核与评价,保证结核病防治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并做好年度检查工作总结,结果要于翌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要不定期对各市、各部门执行《规划》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干预措施和指导意见,并于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考评,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三月四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