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方案(2002-2005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2]20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和《印发广东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2号),市卫生局等多个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深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方案(2002一2005年)
近年来,我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一2005年)》和《广东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方案》精神,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活动,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我市特殊的社会人口构成和地理位置,处于性活跃期的年青人多,流动人口数目庞大且管理难度大等原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呈快速增长趋势,经静脉吸毒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经性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人数逐年上升,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尚须加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不平衡,多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局面亟待加强。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有效遏制与防治艾滋病,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方案(2002一2005年)》。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降低艾滋病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率分别控制在20%和10%以下;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到2003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100%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2.所有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达到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的
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机制。
3.在全市85%的医务人员中开展艾滋病性病知识培训。全市85%以上的市、区级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5%的市、区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0%的镇(街道)医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全市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
5.接受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的人在城市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50%以上,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全部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教育。
6.全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普通初级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开课率达100%。
7.建成国内先进水平的市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规范全市各级HIV检测初筛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建立高效、灵敏的艾滋病监测系统。
8.健全全市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和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
9.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
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市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0%以上,在农村达到5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5%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100%。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60%以上。
3.全市90%的镇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10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00%上岗培训。
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市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6.建成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三、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管理,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坚持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全市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和艾滋病病毒诊断试剂、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
2.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各有关血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和血液制品上市前的审批制度。
3.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4.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外科、口腔科、妇产科及乡村、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
5.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督促改进,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服务的安全性。
6.加强各区疾病控制机构、区级以上综合医院、皮肤性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机构和各级采供血机构中艾滋病病毒检测筛查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有计划、科学地增加艾滋病监测哨点。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1.市、区各主要新闻媒体要经常播放或刊登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相关文章,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相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2.利用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3.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4.公安、司法、民政部门负责对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收容遣送站的干警进行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及对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
5.在营业性娱乐场所、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
6.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有关部门应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7.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政策制定与评价方法的学习。
8.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各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要对会员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重点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的相关危险行为。
1.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2.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并利用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网络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因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3.在条件成熟的社区医疗机构中,经逐级上报卫生部、公安部批准后,建立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探索控制吸毒人群高危行为与管理模式。
4.凡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收教、羁押场所,应严格按照《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要求,在场所内设置专门的区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管理教育,并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医学观察工作。对艾滋病病人,如收教、羁押场所内无隔离治疗条件的,可保外就医,并做好就医安排与管理工作。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1.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深圳市东湖医院为我市指定的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专门医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
2.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为他们营造宽松的生活环境。
3.实施婚检、孕产妇艾滋病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婚检人员和孕产妇中的感染情
况,并采取干预措施。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实行剖腹产和新生儿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
4.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和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规定进行管理。要提倡家庭内的关怀照顾,改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在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
(五)规范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控制艾滋病在性病人群中的传播。
性病广泛流行会加速艾滋病蔓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性病诊疗服务市场的整顿,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实行保密诊疗制度,严格管理医疗广告,坚决取缔非法行医。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性病的诊断治疗服务与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结合起来,把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安全套、健康咨询及性伴追踪和应用病症管理方法等工作纳入规范化门诊服务范围。
(六)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
卫生部门要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立市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再建立一批艾滋病初筛试验室,调整现有监测哨点,开展规范化的监测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力度。要在2005年以前将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
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道,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力争在2005年以前,全市建立起畅通、高效的艾滋病监测系统。
(七)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评价体系。
市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要协调好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艾滋病性病防治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分析与预测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社会学、卫生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并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八)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和应用研究。
医药卫生、科技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我市医药卫生重点研究课题,大力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诊断和治疗新技术等方面的研究,研制艾滋病检测新试剂,提高血液艾滋病病毒检测水平,积极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同时结合我市的情况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防治方法和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认真组织落实本行动方案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指标任务。
健全市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制定防治对策,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本行动方案实施的联系协调、督促指导和考评等具体组织工作。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防治工作职责,结合各自的部门、行业特点将本行动方案的有关工作指标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考评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建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性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高危人群的干预政策与措施、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患者医疗和社会救助政策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保障。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并随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认真做好考核和评价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建立艾滋病防治阶段目标综合考核与评价制度。综合考评采取自查、抽查、部门间交叉检查、中期考评、终期考评等方法,对本行动方案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方案目标的落实,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考评方案由市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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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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