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9年全市消防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2009年全市消防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不断深化“平安嘉兴”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2009年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7〕46号)和《嘉兴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嘉政发〔2007〕141号),紧紧围绕建国60周年大庆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09年是实施《嘉兴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确保全市火灾形势保持稳定,坚决防止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完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1.深化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普及新《消防法》及配套法规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制度,对照中央综治办制发的《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继续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考核达标、平安建设等考评体系和政务督查内容,实行消防工作行政首长问责制,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履职不到位的,取消评先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深化落实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完善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例会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继续完善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安监、工商、卫生、文化、旅游、建设、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将消防作为行政审批的重要内容,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及时研究提出有关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3.深化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贯彻落实公安部第61号令,全面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开展全员消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委托有资质资格的中介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在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引导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工作。
(二)强化火灾事故防控手段,全力维护火灾形势稳定。
1.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适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出租房屋、消防产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继续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整治和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摸确定一批新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在9月15日前全部整改完毕。
2.推进“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进一步落实“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和监察、公安、消防、建设、安监、工商、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电力、水务、房管等部门的整治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动态监控,全面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按照“技术改造为主、人员搬离为辅”的思路开展场所整治。6月底前,列入省级重点县(市、区)的秀洲区、桐乡市两地要全面完成整改。
3.全力做好建国60周年大庆消防安保工作。以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庆消防安全保卫“百日专项行动”,大力整治火灾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国60周年大庆期间全市消防安全。
4.积极推广消防技术防范措施。在人员密集场所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和大尺寸疏散指示标志、地面蓄光型疏散标志、禁止性提示性标志等技术防范措施,积极推广应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重点将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纳入监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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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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