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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版物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通知

2018.10.0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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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版物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新闻出版局、“扫黄”工作办公室、交通部部属和双重领导港航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继续严厉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活动,促进出版物市场的健康与繁荣,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全国“扫黄”工作小组等七部门最近联合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1997年12月下旬至1998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要求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部门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为配合搞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第十次全国“扫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和出版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切断非法出版物公路、水路运输的渠道。

二、在道路运输行业实行出版物定点托运制度。凡符合部颁站级标准的三级以上客运站和县级以上货运站、零担站均可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出版物定点托运单位的书面申请,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发给《道路运输出版物定点托运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标志,实行挂牌经营。

《道路运输出版物定点托运单位》标志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式样详见附件。

三、定点单位和水运企业在受理出版单位托运的批量出版物业务时,必须要求托运人出示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批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在受理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出版物市场或其他正规批发销售渠道购买的批量出版物托运业务时,也必须要求托运人出示销售单位有效发票和本人身份证明等证件,并对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认真进行查验,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严防托运人交运的货物品名不符、混装或假冒其他货物托运非法出版物。

四、凡拟通过道路运输方式运送的出版物,托运人必须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到定点单位办理托运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者也必须到定点单位承运出版物,严禁承运人擅自承揽或沿途私自搭载出版物。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定点单位标志的核发,以及年度审验工作,对从事道路运输货运代理业务的经营业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和审验,切实把好出版物托运受理关。

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出版和文化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为净化和繁荣出版物市场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贯彻实施,并要将实施和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交通部。

附件:道路运输出版物定点托运单位标志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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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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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道路运输出版物托运定点单位           |

|                                 |

|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监督电话                             |

|                                 |

|                        一九九 年 月 日|

|                          (发证单位盖章)|

|          ×××交通厅(局、委、办)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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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志”使用8开胶印纸印制、外轮廓尺寸为33厘米×22厘米:“道路运输出版物托运定点单位”用宋体2号字:“单位名称、地址、监督电话”:“NO:×××一九九 年 月 日(发证单位盖章)”用宋体五号字。“×××交通厅(局、委、办)监制”用粗隶书3号字。外边框可使用花边,图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自定。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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