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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10.0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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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更好地促进“富民工程”的落实,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实施“富民工程”,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重大举措。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是保证职工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核心内容。自去年我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以来,已覆盖到100多家企业,取得了显著成果。实践证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促进企业建立正常增资机制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本地区、本行业富民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

2.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增加职工收入,加快富民进程的重要保障。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部分,保证职工收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是富民工程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联系起来,可以在维护职工利益和保障企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发展的同步合理增长,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职工群众,形成就业富民的长效机制。

3.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可以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在工资决策中与企业经营者平等对话、民主协商的地位,拓宽职工群众履行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使劳资双方增进了解、达成共识,将调整劳动关系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制衡机制,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同舟共济、共存共荣的工作热情,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和要求

4.推进工资协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05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40%,到2006年达到60%,2007年达到85%,其中50人以上企业应基本做到单独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改制企业应达到100%.

5.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提高。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应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6.把握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非公企业、改制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本着“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选择生产经营和工会工作比较好的企业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扩大范围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机制,充实内容,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在增强实效性上下功夫;要重视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推进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7.立足实际,广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地区要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并由所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一级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8.注重质量,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工资协商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工作情况下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从2005年起,凡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年初应进行一次工资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资集体协商应依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方可生效。已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应以适当形式公布。

9.建立机制,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同向增长。要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凡上年度盈利并预测当年盈利的企业,均应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增资办法,工资增幅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下限。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作为违反协议行为予以查处。

10.明确政策,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办法。凡企业按照“两低于”(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后按实在税前列支。如企业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进一步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措施和责任

11.切实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实施情况。明确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三方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制定工资分配、支付制度,并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履约情况列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部署、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工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和水平。积极组织、广泛发动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落实工资协议。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并依法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

各级经贸部门要把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增长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每年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协议双方目标责任和经济责任等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企业将工资协商的建制、履约和监查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示。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宣传、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相关责任,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要积极支持配合,努力构建目标一致、指导到位、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12.实施“要约行动”,及时开展工资协商。企业要规范启动要约程序,凡未开展工资协商工作、未续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尤其是当出现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之一时,基层工会都应当代表职工依法主动向企业提出要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维护双方的要约权,依法查处不响应要约的行为。

13.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各县(区)、乡镇要普遍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公道正派、善于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协商指导员,具体承担培训、咨询、指导等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协商代表现场观摩、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对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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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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