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2018.10.11 17:45
1975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且拒不整改的,除按前款处罚外,可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或由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处罚;处超过五十元不足二万元罚款的,由县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裁决;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经设区的市消防监督机构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和取消施工单位施工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需吊销许可证的,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建议,由发证机关决定。”

三、删除“第五十七条被罚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裁决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罚款送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原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后边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地区)”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10.11

1975

2018.10.14

1832

2017.08.26

2207

2017.09.04

2325

2019.01.10

2005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某男子谎报火警30余次 被行政拘留

2016.12.13

6906

现在部分高层住宅存消防隐患

2016.09.05

7926

中消协公布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航班延误问题突出

2016.08.04

8226

山西省考评组对长治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介绍

2016.06.29

5677

哈尔滨国润家饰城突发火灾 过火面积9400平米

2016.06.13

6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