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劳动部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18.10.14 11:04
2004

劳动部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制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此复。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10.14

2004

2018.12.13

1658

2018.10.03

2203

2018.10.24

1606

2018.11.11

1704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6.12.27

7117

关于外来动植物人侵的危害

2016.12.21

7827

关于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

2016.11.23

8123

哥哥骂弟弟“我要是你早自杀了” 后者次日上吊

2016.05.17

6902

对于典型案例的剖析

2016.05.03

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