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3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第二年,也是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清欠工作,对完成清欠总目标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宏观调控的高度,从保障“平安浙江”建设和“八八战略”实施的高度,深刻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狠抓落实,抓紧抓好。
一、2005年清欠工作目标
到2005年4月30日,全省共完成清欠资金40.57亿元,清欠率为60.4%,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率为62%。总体上看,清欠工作比较顺利,但任务仍然艰巨。为此,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具体目标是:2005年底前解决拖欠工程款总额的80%,进度较快的地区争取全部清欠完毕;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底前全部清欠完毕。
二、清欠工作的重点和责任
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是当前清欠工作的重点,突出解决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等项目的拖欠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行业归口管理”等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明确的部门分工和分解的清欠任务,狠抓落实。在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中,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项目由发改、财政部门牵头;市政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教育项目由教育部门牵头;交通项目由交通部门牵头。其余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履行清欠工作职责。涉及多个部门的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做好清欠工作。
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并对县一级的清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的督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和考核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三、分类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的拖欠
(一)省、市本级预算拨款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投资拨款不到位而产生拖欠工程款的,原则上要在2005年6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而产生拖欠工程款的,要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因超概算而产生拖欠工程款,并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明确资金来源,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对于确需追加投资的部分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因项目竣工未结算而产生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的要抓紧进入司法程序,超过时效的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使用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而造成拖欠工程款的,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政策性收费等),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
(三)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并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偿还拖欠工程款。
(四)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各出资人分别偿还。使用省级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资金;使用地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企业拖欠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五)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还工程款;同时将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地区本级超收收入优先用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财政困难地区解决政府拖欠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视财力可能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承发包双方尽快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协议,并采取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方式督促还款协议的履行;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筹措资金。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清欠统计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要高度重视拖欠工程款清偿情况月报制度,加快建立清欠专网,及时公布中央和地方下发的政策文件、各级领导关于清欠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各地在清欠工作中出台的措施办法等,及时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各地清欠进展情况,督促进展较慢的地区和部门加快清欠进度。
四、加大对拖欠工程款的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一)建立限期清偿制度,全程跟踪拖欠项目。各地要根据网上上报拖欠工程款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出拖欠情况告知单,告知双方尽快协商解决;对拖延、拒绝进行工程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建设单位,向其发出限期清偿通知单,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与施工企业进行协商,并于45日内还款或者签订还款协议;逾期仍未解决拖欠问题的,向其发出不良市场行为警告单,记入相关的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者不按规定解决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工商、银监、银行等部门要在投资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信贷管理等方面对其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特别恶劣的要清出市场。
(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经济下法律手段的重要作用,对分歧较大、难以协商的纠纷,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尤其是涉及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案件,有关地方政府要协助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
(四)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清欠工作的效能监察,对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策法规,组织实施不力,贻误清欠工作的政府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建立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政策规定,并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防拖治欠制度体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发改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从投资决策、资金支付、造价控制、责任追究等多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出现,防止政府投资项目产生新的拖欠,以维护政府诚信形象,为社会投资项目作出表率。
(二)建设部门要在执行《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工程担保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工程担保制度,降低建设主体的市场风险,有效预防新的拖欠。
(三)工商、建设、银行等部门要继续完善信用档案制度,法院要积极建立拒执信息公布制等执行威慑机制。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设主体的市场行为,预防纠纷的产生。
(四)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管理,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契机,强化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制定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的监管。
(六)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研究和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配套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从参与投标到工程结算全过程的施工合同风险管理,依据《合同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防范和解决工程纠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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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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