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9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一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