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扩权县人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精神,就调整我省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的各类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20元-30元/工(班);
2、井下辅助工:10元-20元/工(班);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元-10元/工(班)。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暂不具备集中供餐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解决,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集中供餐。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8元-10元/工(班);
2、后夜班(0点至8点工作4个小时):10元-12元/工(班)。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最低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要合理调整和确定岗位工资和各种津贴的比例关系。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区间内制定贯彻落实细则,并可根据本企业不同矿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声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各矿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但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高于最高标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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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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